基于生死的欺诈—从一件中老年养生案例谈起

引言

生存让生物得以延续,人类对于生存的渴望中,更有对家人、朋友以及社会关系中点滴难以断舍离的不甘。恐惧死亡并非是一项缺点,而是在生物进化过程中自我保护的手段,对死亡以及死亡之后世界的未知,更加剧了人类对死亡的恐惧。但凡恐惧之处,便有罪恶之花,如今在社会上遍地开花的针对中老年人的养生骗局,就根源于中老年人对于生的企望与死的害怕。

不得不承认,即使是法律,在面对生死时也无从置喙,然而利用恐惧,操控消费者尤其是年长者的心理,以欺诈的手段向消费者兜售质次价高甚至有害健康的“保健食品”、“保健枕头”、“保健床”等产品的行为,却是法律严惩的对象。

本文从笔者近期代理的一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出发,一方面分析出售所谓养生产品的经营者的欺诈销售手段,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戳穿谎言,提示消费者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骗局第一问:真权威或假权威?经营者对外宣传的内容是否属实?

没有人能穷尽世间所有的真理,继而诉诸权威,相信权威是普世心理。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经营者自称为“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推广站”主任、“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推广站”,将所售产品包装为“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系列产品”,“3·15重点保护产品”对外宣传销售。但经过笔者调查证实,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早在2014年8月7日便发布声明,卫生部微量元素营养重点实验室从未参与推广过“金健康营养自助工程”,也从未研制过“山药钙硒粉”、“山药钙牛磺酸粉”等产品,且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经营者也未举证证实其出售的产品确系“3·15重点保护产品”。

综上,消费者在购买保健、养生产品时,应多方查证经营者所售产品是否经国家有关机构认证,而不能简单听信营销人员的片面说辞。

骗局第二问:经营者是否具有医疗资质?相关工作人员能否从事诊疗活动?

真相与谎言都需要科学支持,不同之处在于真相是科学探索的结果,而谎言仅仅需要科学的外衣作包装。本案经营者采用的营销方式为先对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血液测试(本案中称为“一滴血”测试),根据血液测试的结果告知被测试者患有何种疾病,进而出售产品。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据此,在本案经营者一审过程中未能举证证实其具备相应资质的前提下,为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血液检测的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消费者应到正规医院进行体检,并以此为依据合理服用或使用保健产品。

骗局第三问:如消费者在服用或使用保健产品后出现身体不适,后续应如何处理?

如果消费者在服用或使用保健产品后,身体的健康状况非但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恶化的,首先,消费者应及时到正规医院就医,同时将身体出现的不适症状告知经营者,切记应以医院的诊断结果作为判断自身健康状况的依据,不能盲目听从销售人员的话语;其次,在取得医院诊断报告,并证实健康状况确系恶化后,应遵从医嘱,立即停用相关产品,积极接受治疗,由此产生的损失,可要求经营者赔付,但须提供证据佐证;最后,若赔付事宜无法与经营者协商达成一致的,则消费者可通过诉讼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经过笔者与委托人的努力,一审法院最终认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判决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文/董金迪 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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