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3-25 10:01:49 来源:深圳人社收集编辑: 最近广州的谢女士入职新公司时被满满一页的乐捐制度瞬间吓跑早餐超时吃,“乐捐”20元办公桌没整理,“乐捐”10元下班电脑不关,“乐捐”20元上班和同事聊天,最高“乐捐”1000元......公司还特别说明“乐捐”款需以现金或扫码方式支付当天完成转账如有不执行者将从工资中扣取“乐捐”款的2倍事情曝光后网友们炸了锅纷纷表示这莫不是“付费上班”?人社君突然嗅到了熟悉的味道无独有偶,去年九月深圳也有一家公司动了“乐捐”的歪心思公告明确指出员工每月加班时长必须达到30小时“如每月加班未达到30小时,岗位绩效乐捐300元/月”这事人社君可不能忍收到网络举报线索后辖区人力资源局马上会同街道办对该公司进行电话询问和实地核查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公告属实但表示因网络舆情发酵该公告已经删除,并未实际落地执行但调查并没有到此结束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了企业的职工名册、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等资料初步认定该公司涉嫌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所发公告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平等协商确定且公告中的“每月加班不满30小时乐捐300元/月”有变相罚款性质涉嫌违反《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二是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经立案调查最终向企业下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乐捐”原指自愿捐款但却被企业偷换概念放进了规章制度中职工一旦违反某项管理规定企业就会强制捐款人社君提醒: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规章制度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把罚款改名叫“乐捐”不能掩盖企业侵权的事实!《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员工迟到或者旷工企业可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员工在因故意、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竞业限制、服务期约定等特定情形下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不管是“乐捐细则”还是“加班公告”企业对员工实施罚款既无法律依据也欠缺正当性相应地员工有权拒绝企业此类变相罚款行为如果企业真这么干了人社君该出手时就会出手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面对变相罚款,打工人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地址福田区人力资源局82918291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东大门劳动信访调解中心罗湖区人力资源局25438399罗湖区沿河北路2019号业务楼1楼信访大厅盐田区人力资源局25228211盐田区深盐路2088号区人民来访接待厅(政府广场东南侧)南山区人力资源局26665374南山区深南大道12017号劳动大厦一楼信访大厅宝安区人力资源局29990000宝安区新安街道6区前进一路91号公共就业服务中心2楼(新安公园正门对面)龙岗区人力资源局28917170龙岗中心城龙翔大道8027号区人力资源局一楼信访大厅龙华区人力资源局23336155龙华区龙华街道清龙路8号劳动调解服务中心坪山区人力资源局84622204坪山区金荔科技工业园1号楼一楼光明区人力资源局88211835光明区光明街道碧眼路1号区信访大厅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8333104大鹏新区金岭路1号大鹏管委会一号楼1217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22100665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仁和楼2栋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劳动管理科用人单位也要谨记遵纪守法是企业经营的底线别总用新名词试探法律的边界把罚款说成“乐捐”把强制说成“自愿”再是清新脱俗的表达也改变不了霸王条款的本质!部分内容来源:中国工人、新华社内容编辑:深圳人社-End-本文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