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可发行专项债券支持重大项目,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通过市场化融资解决项目资金来源

截至2018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8.39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6%。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4.96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共33.35万亿元。

6月10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相关负责人指出,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我国2018年GDP初步核算数90.03万亿元计算,我国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7%,低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水平,风险总体可控。

上述负责人强调,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要坚持疏堵并重,把“开大前门”和“严堵后门”协调起来。也就是说,既要严格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坚决不走无序举债搞建设之路,也要通过市场化融资给项目解决资金问题。在这一背景下,两办发布了这一《通知》。

南都记者注意到,《通知》中指出要推动专项债券支持重大项目建设。这其中,还将重大项目依据其收益性质分成了三个不同类型。

比如,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通知》还表示,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

重点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等重大战略建设

《通知》提出要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推进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对于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也要给予支持。

未来投资群体也将进一步丰富。《通知》鼓励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并建议扩大对个人投资者发售量,提高商业银行柜台发售比例。

为防范风险,《通知》还强调要加快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从而根据政府债务实际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

新建项目不适用该政策

南都记者注意到,《通知》要求的是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防止形成“半拉子”工程。

相关负责人更进一步解释道,这一《通知》主要针对的是必要的在建项目,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造成不必要的资金损失浪费。对于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不必要的在建项目,不适用相关政策规定。

为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通知》要求,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统筹考虑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逐步提高长期债券发行占比,对于铁路、城际交通、收费公路、水利工程等建设和运营期限较长的重大项目,鼓励发行10年期以上的长期专项债券,更好匹配项目资金需求和期限。

《通知》还建议要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各地要均衡专项债券发行时间安排,力争当年9月底前发行完毕,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南都记者 卜羽勤 发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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