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诉案件原告撤诉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7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裁定准许原告鞠海琼、陈倩磬撤回起诉,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鞠海琼、陈倩磬就与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事项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涉及金额人民币2,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及民事裁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9)。

二、裁定情况

原告于2019年6月11日向浦东新区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海琼、陈倩磬撤回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裁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五、其他说明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案件共49起,涉及金额合计298,670.80万元。其中27起,原告、申请人已撤回起诉、仲裁请求,涉及金额139,517.78万元;3起已调解,涉及金额17,086.84万元。

六、备查文件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沪0115民初23709号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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