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孙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

作者|孙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

文章|《中国金融》2019年第13期

2018年4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该政策的出台,在调动个人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 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趋势、提高全民养老保障水平等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

上海和苏州试点的主要做法和成效

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是指当个人所缴纳的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一定金额之内时,可以在税前工资中扣除,退休后领取保险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按照世界银行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的划分,商业养老保险处于第三支柱的地位。由于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普遍高于退休后的收入,且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所以,其边际税率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养老保险税收递延,对于投保人来讲是税收优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对我国完善养老金三大支柱、减轻财政负担,以及提高退休后工资替代率,提升民生保障水平和幸福感指数具有重要意义。

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具体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试点地区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支出, 允许在一定限额内税前扣除, 扣除限额不超过个人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6%的比例,同时不高于1000元/月(12000元/年)标准;二是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是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 其中 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上海市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上海市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全国首单于2018年6月7日由太平洋人寿在上海成功签发。截至2018年10月末,上海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保单22852件,实现保费收入3403.5万元,全国占比74.1%,累计税前扣除金额为2069.63万元。

2018年5月至10月期间,经金税三期系统数据统计,上海共有44094人次享受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累计税前扣除金额2069.63万元,有2420户企业为纳税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时享受了税收递延养老保险。其中,2018年10月有899户企业为纳税人申报税延养老保险,创企业数量新高。

从企业行业分布来看,存在以下两大趋势。一是企业集中度高。因上海机场 (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集中购买税延养老保险, 上述两企业中共有12396人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占全部享受人次的28.11%。二是行业集中度高。除上述机场行业外,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商业养老年金等行业企业因较为了解该项政策, 故享受人次在上述行业中表现较为集中。经统计,保险相关行业企业中,共有17529人次享受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占全部享受人次的39.75%。适用税率方面,经统计所属期2018年5月至10月享受税延养老险的人群在工资薪金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中,适用10%(含)以下档次的占比31.22%,适用10%以上税率档次的占比68.78%。

  • 苏州税延养老保险试点情况

在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中,保险监管部门主动争取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从省级层面协调推进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省财政、税务等部门联合发文,细化试点工作要求,建立问题反馈与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目前,苏州有 17家商业保险公司具备税延养老保险经营资质,共推出54款专属保险产品。截至2018年12月初,累计销售税延养老保险保单1635件,实现保费收入357.8万元,件均保费保持全国第一。

投保情况。自试点以来,共涉及申报期7、8、9、10、11五个月的税收优惠数据,试点区域(即苏州工业园区,下称园区)范围内享受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优惠政策合计1901人次,平均抵扣保额为863元,接近1000元上限。

试点政策适用人群分析。根据试点政策,对园区范围内个人通过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个体户应税收入(月与年相应换算)的6%或者1000元标准内(孰低原则)税前扣除,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对其中75%的部分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7.5%。

根据新税法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享受试点政策的综合所得纳税人只有税负高于7.5%的,才会对纳税人产生吸引力。而一个纳税人能够享受的最大金额为 450元(1000元×45%),减去递延纳税的75元(1000元×7.5%),该政策每月最大优惠额为375元。个体经营者按年参照计算,由于对个体户的所得税核定征收居多,该政策对他们的吸引力极为有限。据园区税务局测算,税改后该政策对试点地区有吸引力的人群主要是月工资收入在14500元以上(年收入17.4万元以上)人群,而园区目前月工资收入14500元以上的中国公民共约8.1万人。

试点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自2018年试点政策出台以来,公众对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关注度和认知度不断提高。但从试点情况看,总体实施效果不佳,推进缓慢,覆盖面窄,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市场整体情况低于预期。

  • 主要问题

领取期税率较高,普惠政策向高收入倾斜。在目前优惠制度设计和个税政策调整的双重影响下,实际能够享受到政策的人群局限于较高收入群体,政策优惠覆盖面窄,难以形成规模效应。这与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普惠于民的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偏差,使税延型养老保险不可避免地产生“富人俱乐部”的名声,以及“锦上添花”而不是“雪中送炭”的诟病,并认为由此放大了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马太效应”,不利于缩小收入两极分化。由于个税起征点提高至 5000 元、中低档税率极差扩大、专项扣除政策的实施, 可享受个税递延商业养老保险优惠政策的覆盖人群大幅减少。以上海为例,2018年10月个税起征点调整后,上海纳税人口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从44%降至15%。新税制下,20%税率起征点对应纳税月收入为17000元,加上三险一金等免予征税额度,20%税率对应实际应发工资在20000元左右(试点区域数据测算详见表1),政策覆盖人群进一步减少,8~10月税延养老保险月新增参保人数较6~7月月均平均下降76%。苏州工业园区方面,个税调整之前月收入10600元以上的人群是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主要群体,个税调整之后月收入22100元以上的人群是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主要群体,适用税延政策的人群大幅减少,且存在部分已投保客户暂停缴费的情况。

税收优惠额度低, 操作流程复杂。根据试点政策,税延养老保险保费优惠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一方面1000元额度上限,无法真正满足老百姓养老储备的缺口需求,即使个人有超额缴费意愿和能力,因超额缴费部分不能享受税延政策优惠,将面临缴费期和领取期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由于参保人的收入有浮动,“6%和1000元孰低”的扣除标准较为复杂,投保人难以理解和计算清楚,实务中操作不便;当月收入6%的限额计算较为复杂,需要逐月对缴费上限进行确认调整,同时年终绩效部分无法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另外,领取时采取固定税率(7.5%),既不利于鼓励参保人长期领取待遇,与企业(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3%~45%)征税相比也有差异,不利于未来第二、三支柱的衔接。

企业人力部门体验不佳。从试点情况看,总体参保人群中的绝大多数人采用的是单位代扣代缴的个税申报方式。从用人单位反馈的意见来看, 普遍反映抵扣操作不够简便,希望由个人自行申报扣除。同时,用人单位无法独立向其员工宣导税延养老险的政策、产品、流程, 需要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为主向员工宣导。企业人力部门反映,税延养老保险是新生事物, 而且跟员工的工资密切相关, 员工对该产品的了解需要一个过程, 投保过程中遇到很多问题都会咨询人力部门。而目前较为复杂的税收抵扣操作流程,使参保人及其单位的人力部门因此会增加一个工作环节,操作起来感觉较为繁琐。有些员工没有及时下载凭证, 导致企业人力部门无法为其抵税。在报税环节的实务操作中部分人群无法享受到缴费金额的应抵尽抵, 如退休人员、离职人员及次月发生病事假人员无法抵扣上月缴费金额。

几点思考和建议

第三支柱商业养老保险是国家鼓励个人为未来养老, 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及全面推广将推动第三支柱的发展及养老金的积累,对促进三支柱的共同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税收递延意味着参保人需要让渡几十年的资金使用权, 如何更好发挥税收激励引导作用, 鼓励更多人参加第三支柱和增强获得感,需要及早研究。为充分发挥税延养老保险在国家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加速推进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结合试点情况,提出如下相关政策建议

一是明确发展定位。税延商业养老保险与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之间存在着重要的互补和兼容关系,需要充分考虑到其与企业年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联系。

二是坚持第三支柱的市场属性和金融属性。只有真正从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高度来看待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才能在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其与企业年金以及基本养老保险的联系,这是税延型养老保险发展的关键和前提。

三是在新税法的政策环境下调整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相关试点政策。如修改原试点政策中“其他所得”的表述;在新个税法的政策环境下,建议重新测算领取环节的税率,适当调整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领取时的适用税率等。

四是降低领取阶段税率, 扩大政策覆盖人群。扩大纳税人群政策优惠覆盖面,建议领取期75%部分领取金额适用税率从10%调整为3%。领取期税率的调整,一方面可以将缴费期适用税率10%的人群全部纳入政策覆盖面;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每月基本养老收入低于 5000元免予征税,在5000元和8000元之间适用3%个人所得税率,税延养老保险领取期税率调整为3%,保持领取税率统一。

五是优化税延额度政策,针对不同群体给予不同的优惠额度。根据不同地区收入水平差距设置优惠额度;根据不同年龄设置优惠额度;设置动态调整机制,把通货膨胀的因素考虑进去,每年对于优惠额度的上限进行调整;加大税收优惠杠杆调节力度。

六是建立自动加入、缴费配比等机制, 加快提升市场参与率。首先,根据税务信息为可享受税延养老保险政策优惠的人群自动开设税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次,自动配置收益确定型养老保险产品,保障客户基本权益,客户可在监管规则范围内自行进行产品配置调整;再次,政府按相应比例提高缴费金额配比,个人缴费金额越高,配比金额也越高,退休后领取金额也相应提高;客户若无意愿参与此计划,可登录相关界面选择退出。自动加入机制和缴费配比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参与度快速提升。

七是税务申报、税前扣除应实现去雇主化、平台化操作。不再强制性要求参保人向扣缴单位交送税延凭证,而仅将其作为特定情形下的备用机制,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

综上所述,作为新兴事物,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尽管存在诸多问题,发展缓慢,但其对促进养老保障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具有深远意义。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可适应不同群体风险偏好和保值增值需要,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个人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质量。发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不仅有利于提高退休养老金替代率,保障退休人员生活水平,扩大内需、改善民生;同时有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压力,推动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 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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