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病被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领取多少经济补偿金?

原标题:因病被解除合同,医疗补助费给了没?

因病不能继续在原单位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领取N+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很多人都知道。而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职工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这个知道的人恐怕就不多了。南京中院审结的一起劳动纠纷,把《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一个沉睡的条款通过案例“激活”,给了众多重疾劳动者新的维权利器。

劳动者:重病被解除劳动合同

张先生于2013年7月入职南京某计算机公司,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公司为张先生办理了社会保险。

天有不测风云,2014年9月,张先生突发脑梗塞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右侧偏瘫,上肢(肌力)1级”。

2015年3月27日,公司向张先生送达“通知函”称:你的医疗期已于2015年3月22日期满,请收到通知7个工作日内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我司报到。张先生于4月13日回公司工作。因身体原因,工作岗位调整为工程主管。6月5日,张先生病情反复再次入院治疗。公司于6月4日以其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通知南京市浦口区泰山街道工会后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法院:单位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2015年7月,张先生向南京市浦口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机构裁决:一、公司一次性给付经济补偿金21879.2元;二、公司一次性给付代通知金17700元;三、驳回其他诉请。

仲裁裁决作出后,张先生2016年1月提出申请,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张先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张先生将原单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判公司支付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数量与仲裁裁决一致。

一审法院另认为,在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按《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本案中,因劳动能力鉴定张先生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65637.6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南京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万承源

连线法官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 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徐旭东指出,劳动者因患病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必须是在法定医疗期结束,经过调岗之后,仍然不能从事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30日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过,对于那些重病劳动者,除了经济补偿金之外,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还有一笔医疗补助费可以领。这个规定早在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不过该规定2017年12月被废止。江苏省通过地方立法,在《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34条就医疗补助费进行明确规定。该规定有力地保护了患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徐旭东提醒,重疾劳动者可以到设立在人社部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凭借鉴定结果向用人单位依法主张6-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由于上述法律是地方立法,所以很多患病劳动者并不知晓。南京中院的这个案例,让原来沉睡的法律条款鲜活起来,给众多患病劳动者带来了维权新利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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