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注
人社部副部长邱小平在近日召开的全国“深化民营企业民主管理,增强创新发展内生动力现场会”上表示,民营企业要坚持职工主体地位,以职工为本,让职工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共同参与企业管理,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一语激起千层浪。现在就让我们理一理:民营企业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到底行不行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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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职工共同管理有没有法律依据?谁才是民营企业的最高决策层?
说到这个问题,不得不说明一下,到底谁才是民营的最高决策层?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于公司的最终利益归属于股东,我国立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两者都是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以及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是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
股东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策后,谁负责执行日常的经营活动,管理公司的日常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决议。可见,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的管理机构。
那么公司董事会需要由谁担任?
民营企业决定董事会成员需要尊重股东的意思自治。贝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中就提出,现代公司已经发生了"所有与控制的分离",公司实际已由职业经理人组成的"控制者集团"所控制。
现实中,也的确有大量的民营企业聘请了外部的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员,但是即使所有权与控制权可能分离,股东委托职业经理人为其管理公司,成为董事会一员需要出于一种自由意志的表达,法律并不能违背股东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强制公司职工代表作为董事会的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指出,除国有性质的公司以外,其他公司的董事会都是可以(非必须)有职工代表。
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应该行使民主管理。我国社会主义全面所有制经济国家,也就是说,事实上国资企业是全体人民间接共同享有的,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这一点在我国公司法中也有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第六十七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综上所述,对于民营企业,职工代表除非拥有股权,否则不可能进入股东(大)会共同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进行决策。而其是否能够进入董事会,完全取决于股东会以及股东大会共同的决策结果,法律并不强制干预。而对于国有性质的企业,董事会需要有职工代表,实现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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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工代表到底有什么权利,工会到底在企业处于何种地位?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相关规定,出现克扣职工工资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等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
除此之外,由于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管在公司管理以及运营的过程中,确实可能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而侵犯员工切身权益的情况,公司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可见,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更多的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行为中是否损害公司的利益而间接造成职工损失享有监督的权利,工会更多为职工权利得到合法保障而设立,与公司战略、经营管理决策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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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各司其职,才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民营企业让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弊大于利。因为公司的决策与管理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生与死,强制让一个不懂企业管理的工会代表参与公司日常的管理决策只会带公司走向下坡路,届时,反而更多的职工会由于企业业绩下滑而被失去岗位。因此,公司投资、决策管理以及具体运用实施的人员需要各司其职,这样才能达到企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作为民营企业,也要充分构建员工的培养体系,使员工拥有从简单重复工作到企业管理者角色转变的可能性,这样才能激发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活力,实现企业与职工的共赢发展。
作者简介:
傅思杰,现任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顾问,瀛和律师机构股权委员会秘书长,上海为安控股高级顾问。曾担任全球前五大战略咨询公司并购战略部高级顾问,为多家全球500强企业以及中国省级政府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主要服务领域:公司战略规划、组织变革、股权架构设计、财务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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