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资产不断增长,个人和家庭参与炒股、炒房,利用信用卡和贷款消费的比例越来越高,因贷款炒股、炒房及信用卡大额透支造成个人资不抵债的情况时有发生。许多民营企业家发生财务困境引发大量个人债务,暴力催债现象不断(如山东聊城辱母案),暴露出尖锐的社会矛盾,个人破产制度已迫在眉睫。
个人破产,是指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个人破产制度的设立,对于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来说,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免除一定的债务,使其能够重新通过努力实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人破产制度对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或家庭来说,实际上能够起到相当的保护作用。同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通过该制度得到公平受偿,因而能摆脱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事实上债权作废的困境,社会中复杂的债务关系反而会简单化与清晰化,根本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
2006年,中国颁布了《企业破产法》,但该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但对于个人破产问题,该法没有规定,所以这部法律被称为“半部破产法”。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上作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建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但在并无破产传统的我国,个人破产首先面对的质疑是,破了产欠的债就不用还了?
如果是企业法人破产,首先要进行清算,然后依法注销,原企业所欠的债务,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就不还了。因为企业的生命已经终结,没人还了。那么,如果国家真的出台了个人破产制度,是不是就可以真的不用还钱了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香港的破产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需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用来偿还债务。破产期间债务人的所有收入除了保留必要的生活开支以外,其余收入都要用于还债。破产人的生活还将受到诸多限制:不准有较高价的物品,须变卖豪华家具,改用普通家具;不能购买房屋;不能有奢侈性消费,如乘坐出租车、出国旅行、到高级餐馆吃饭、买名牌衣物、出入娱乐场所;不能申请信用卡;100港币或以上的信贷,事前都必须披露破产身份等等。为监督破产人是否违规,破产管理署的职员还会到其家中视察。不过破产对个人声誉可能产生损害,一些对个人道德操守要求很高的职业更不允许破产的人影响行业的形象。很多专业行业不允许破产人继续持牌执业,如律师、会计师、地产代理、证券交易商、保险代理等,也不能担任公司董事或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
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个人破产法的缺失确实同社会现实脱离。所以说,在中国欠钱,其实后果比在国外轻得多,所以才产生了这么多“老赖”。
对于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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