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 银行该不该赔损失?

银行卡从未离过身,卡内存款却莫名被异地盗刷!当事人王凯(化名)认为办卡银行没有尽到保护客户账户安全的责任,将其诉至法院,银行该对王凯被盗刷的存款买单吗?

10多年前,王凯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多年来,他一直将该银行卡随身存放。

今年1月8日晚,王凯在内地陆续收到4条取款短信,提示他自己的银行卡先后共被提取了4万元现金,当时,王凯的银行卡就在上衣口袋里,到底是谁盗取了自己的存款?

王凯立刻拨打了该银行客服电话,据查询,盗取点为广东某地的ATM机,工作人员建议王凯立刻挂失,王凯随即通过电话办理了银行卡挂失,并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

回到乌市后,王凯多次与该银行沟通,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4万元,遭到了该银行的拒绝。

该银行工作人员表示,银行卡虽然是在该行办理的,但4万元的支出属王凯自行使用发生,且自2014年起,银行建议将王凯使用的此类银行卡从磁条卡变更为芯片卡,但王凯始终没来办理更换,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银行方认为,王凯的损失应待案件侦破后,由侵权人进行赔偿。

今年9月,王凯将该银行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被盗刷的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凯在某银行处申领并使用银行卡,与银行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该银行作为发卡行,应当保障王凯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结合王凯在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银行账户历史清单及双方陈述可确定,王凯银行账户被盗刷并非通过银行卡完成的,也并非王凯本人操作,而保障储户的存款安全、提供安全交易设备和技术平台、为储户的信息保密、识别伪卡等均为银行的重要义务。

该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及相关技术、设备的提供者,在其与储户的关系中占有明显优势地位,其应当承担识别伪卡或模拟卡的义务,以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在王凯银行卡账户被盗刷时,银行未能审核出伪卡交易,将其账户内资金交付给了他人,未能保障王凯储蓄资金的安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同时银行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持卡人在使用银行卡中存在过错。

至于银行提出的王凯未及时更换芯片卡存在过错的观点,法院认为,仅仅认为王凯未更换新型芯片卡而确定过错不但有失公允更缺乏法律依据,某银行既然默认原磁条卡仍然可以使用,就应当继续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而不能以卡片的新旧、类型等减轻或逃避应尽的义务。

近日,天山区法院判决由某银行向王凯偿还钱款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新疆法制报》首席记者 王晨 通讯员 陈亮 段煜

图/来源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马雯娟

审核/杨蕊

终审/乔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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