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利信(北京)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解析定增资管业务的备案

资管业务的备案,涉及两个层面,即设立备案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不同的资管业务涉及不同的备案。

一、 设立备案

1. 信托

就信托而言,设立备案即事前报告制度。信托公司的每笔业务(包括集合、单一、财产权信托业务和涉及关联交易的固有业务)开展前,向银监部门(现下放到地方银监局)报送《信托公司固有业务、信托项目事前报告表》。除关联交易需取得银监部门无异议通知外,其他业务在10日报告期内若未被银监部门叫停即可开展。

2. 私募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由基金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

私募投资基金应在基金业协会办理完毕备案后方可参与上市公司定增。根据证监会《关于与发行监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的规定,保荐机构与与发行人律师应对定增对象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分别在《保荐书》、《保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进行说明。

3. 资产管理计划

根据相关规定,证券公司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发起设立均需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需特别说明:第一,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要求,证券公司设立的单一投资者的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并无备案要求;第二,根据《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单一投资者的资产管理计划并无备案要求(仅有合同备案要求),但实践中基金业协会对一对一基金专户仍存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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