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钱丙提供担保,甲还钱后又借钱,丙还有担保责任吗?

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已经消灭,不用再对借款人新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如题所述,我先简单描述一下基本案情。甲向乙借款若干,由丙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期间为两年。一年之后,甲向乙偿还借款,随后甲又重新向乙借款若干。如今甲无力偿还借款而选择跑路,丙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丙只为甲向乙的第一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没有对第二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虽然保证期间约定为两年,但是保证期间并非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在这段时间内的所有借款提供担保,而是指借款人需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债务就此消灭。

因此,虽然甲向乙借的第二笔借款,发生在约定的两年保证期间内,但丙对该第二笔借款并不承担保证责任。

事实上,担保债权是具有从属性的,他从属于其担保的主债权。当主债权消灭时,担保债权也随之消灭。丙为甲向乙借的第一笔借款提供保证,但一年后甲就向乙偿还了该借款。因此,主债权已经因为清偿而消灭,丙所负有的保证责任自然也就随之消灭。

至于甲向乙借的第二笔借款,丙不但毫不知情,而且没有为其提供新的担保,自然也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