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开行河北三宗违法罚150万 包揽河北新年前五张罚单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冀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2号、3号、4号、5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存在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内控不合规,未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原则三宗违法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罚款150万元。此外,李萱、刘越非、高文立、郑衍共四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冀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1号显示,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存在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内控不合规,未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原则三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被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罚款150万元。

冀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2号显示,李萱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警告。

冀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3号显示,刘越非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警告。

冀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4号显示,高文立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警告并罚款5万元。

冀银保监银罚决字〔2018〕5号显示,郑衍对国家开发银行河北省分行违规办理贷款业务负直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警告并罚款8万元。

《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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