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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信心!烟台连发三个重磅文件,打出数十项“组合拳”

日期: 来源:今晨6点收集编辑:今晨6点

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别是促进一季度经济快速起势,1月8日,烟台市政府出台《关于提振发展信心巩固向好态势的若干政策措施》《关于推动经济首季良好开局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一季度项目建设全面起势的若干措施》,并制定加强工业增量项目调度工作方案,有关内容如下。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巩固向好态势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更好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市场信心,巩固全市经济“稳中向好、进中提质”态势,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企业研发投入递增奖励机制,对建有研发准备金制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度研发费用增长20万元(含)以上且增幅不低于9.5%的,按照研发费用增长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补助。

2.加大创新创业支持力度。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融通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精益创业工作特色明显、校企结对共建成绩突出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积极推荐申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市级各类创新创业帮扶基金等对接。

二、强化金融赋能

3.推动再贷款有关政策落地。对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碳减排贷款按照本金的100%给予再贷款资金支持。

4.持续丰富金融产品。引导银行机构利用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信息,推出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银税互动”信贷产品,将小微企业的“纳税信用”转化为“发展资金”;发挥好烟台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作用,引导银行机构强化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引导保险机构开发大宗商品相关保险品种,为因价格波动经营受损的企业提供差异化保险产品,并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5.持续优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自主开发“小巨人贷”“专精特新贷”“科技成果转化贷”等专属信贷产品,实施单列信贷计划,采用专门的内部资金成本核算方法,降低“专精特新”企业信贷业务内部资金转移价格。

6.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生育二孩、三孩职工家庭的改善型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确定为最高额度70万元,符合租赁住房提取条件的二孩、三孩职工家庭提取额度从每年16000元提高到每年24000元。取消执行“认房又认贷”政策,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所购房结清贷款后已出售的,以及全款购房已出售的,不计入家庭购房套数,以实际持有房屋数量认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从首套房首付30%、二套房首付40%,统一调整为首付比例30%。

三、持续优化发展环境

7.支持建筑领域资质有效期自动延续。将有效期在规定期限内届满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续,企业无需申请和换领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无需从最低等级三级资质申请。

8.支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海绵城市示范城市中央专项资金“一钱多用”综合效益,对示范性和系统性强,以及能促进海绵城市与城市更新、“新城建”等各项国家试点示范建设贯通融合的建设项目,在政策支持及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9.加大APEC商务旅行卡推介申办力度。为符合条件的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持卡人5年之内持有效护照和旅行卡可多次出入已批准入境的APEC经济体,并在各经济体主要机场享有使用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通道通关便利。

10.实施知识产权强企培育工程。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评选全市优质高价值专利,鼓励引导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完善知识产权全链条服务。

11.建立歇业制度。对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允许实行歇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待经营状况好转自主恢复营业。

12.优化无还本续贷流程。引导银行机构对生产经营正常、按期交付利息、无不良记录且仍有信贷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建立无还本续贷为常态,还款续贷为例外的工作机制。

13.简化涉税事项办理流程。围绕“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将受理环节由5个工作日压缩至2个工作日,将办理程序由“申请、受理、审查、决定”调整为“申请、受理、核准(核定)”。

14.建立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依法在山东省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参与烟台各级政府采购活动,可不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改为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

15.提升通关服务效能。深入实施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鼓励引导企业运用“两步申报”“提前申报”“两段准入”等通关模式,将整体通关时间控制在合理区间。探索研究出口商品与退货复出口商品“合包”运输新模式,实现跨境电商出口商品“出得去、退得回、通得快”。

16.优化提升车管服务。扩大机动车注册登记、转让登记“异地可办”支持范围,在原有的国产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基础上,将摩托车和进口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纳入支持范畴,推行机动车补换领牌证“全市通办”。升级流动车管服务,推进车管服务“进社区、进农村、进广场、进大集、进单位、进企业”,实现相关业务“现场受理、当场办结”。为辖区中型以上客车、危化品运输车、教练车等重点车辆所属企业提供就近服务,实现查验、受理等业务在当地一站式办结。

17.实施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域立体使用审批。鼓励桩基固定式海上光伏发电项目与围海养殖、电厂温排水区等实施立体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立体化”确权,提升海域各层资源利用水平和使用效率,为企业拓展更多用海空间。

18.实施远程异地智联“就近评标”。创新搭建“1个主场+N个随机副场”的远程异地评标新模式,实现主副场评委随机定、副场地点随机定、评标专家评标随机就近评,节省投标企业、代理机构时间成本和资金成本。

四、强化发展的要素支撑和保障

19.做好过渡期用地规划支持。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复前,超出规划的建设项目在申报用地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纳入在编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作为规划审查的依据。

20.强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基础设施用地、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和列入省重大实施类清单的产业类项目用地,争取上级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未纳入国家、省重点保障范围的用地,按照“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机制,以真实有效的项目开工作为报批依据,使用“增存挂钩”核补的用地指标分级分类优先保障。商业、办公等经营性房地产及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条件的项目,使用新增计划指标保障。

21.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奖补。鼓励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腾挪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对土地增值税收入较上年增长超过8%以上的部分,按照比例给予补助。

五、持续夯实民生保障

22.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将参保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的报销比例由60%逐步提高至70%左右。

23.建立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依申请救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3万元。

六、强化跨周期调节

24.推动政策统筹衔接。延续执行70项前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国家、省出台的一揽子政策措施,确保政策的协同、集成,发挥最大效应。

各政策牵头部门要细化落实配套措施,保障政策可操作、好落地。同时,多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帮助市场更好地了解政策、研究政策、用好政策。市委、市政府将定期调度政策落实情况,适时开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政策措施执行过程中,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烟台市2023年延续执行的政策清单(共70项)

序号

政策内容

1

支持企业倍增发展。对龙头骨干型倍增培育企业,承诺4年内产值年均增幅不低于20%且年度增长超过20%的,按照当年产值增量的1%最高500万元予以奖励;对高成长创新型倍增培育企业,承诺3年内产值年均增幅不低于25%且年度增长超过25%的,按照当年产值增量的2%最高300万元予以奖励。

2

支持企业提级发展。对首次迈入世界500强的烟台本土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一次性奖励;对培育期内年度产值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倍增培育企业,分别给予管理团队最高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倍增培育企业“机器换人”和新产品研发生产,对年度内投入50万元以上购置工业机器人产品的企业,按照机器人设备投资的20%最高100万元奖补。对新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新产品,支持企业应用场景首试首用,财政性投资项目采购人可依法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开展采购活动。

4

支持项目支撑发展。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亿元。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

5

支持企业扩张发展。鼓励倍增培育企业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对兼并重组中产生的印花税给予50%的事后补助、最高500万元;产生的贷款利息给予50%贴息,贴息期2年、年度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对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区域总部型制造业企业,经认定和列统后,及时补充到倍增培育企业名单,按照第1个完整自然年度经营贡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6

支持企业链式发展。鼓励倍增培育企业特别是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招引产业链配套企业,对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链配套企业,在项目完成全部投资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合规引荐人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0万元。

7

支持企业协同发展。鼓励各类基金支持和参与制造业投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造业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对倍增培育企业,允许政府性基金或国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一定比例共同参股投资。鼓励本地企业之间加强合作、协同发展,鼓励倍增培育企业按规定向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采购工业品,培育期内年累计实际发生的采购额在2亿元(含)以上的,按比上年新增采购部分的1%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8

支持企业增容发展。鼓励倍增培育企业原地增容扩建,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放宽建筑限高、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等指标的限制。推进高层工业楼宇建设,探索建设突破现有楼层限制的工业厂房,经有关部门审批,将原有标准厂房加以改造的,按100元每平方米(不含原有部分)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鼓励各区市新建或新增一定面积的通用厂房,优先保障倍增培育企业发展需要。

9

支持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引导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对承担国家绿色制造系统集成项目的,按国家补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配套补助;获得国家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节水、绿色数据中心等示范项目或荣誉称号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绿色制造、工业节能节水等绿色低碳项目给予绿色信贷等金融支持。

10

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各类农业现代化龙头企业当年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发生的2000万元以上新增贷款,按照2%利率给予贴息。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市级及以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对由规下首次升为规上的农产品加工业企业,分3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首次奖励10万元;对第二、三年仍在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库的规上企业每年分别奖励5万元。

11

支持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当年用于发展农业产业的新增贷款,300万元以下的,鼓励通过省农担担保方式申请贷款;3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按照2%利率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12

支持苹果高质量发展。主推市场认可度高的烟富3、烟富8、烟富10(紫红富士)和条红2001、维纳斯黄金、王林、瑞香红等新品种,对应用主推新品种或新研发品种新改建500亩(含)以上、1000亩(含)以上的“大果园”,每亩分别给予3000元、4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新改建5000亩以上的“大果园”,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补贴。

13

支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小麦、玉米等主粮作物成本保险保费补贴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剩余部分全部由市财政承担。对苹果、葡萄、莱阳梨、大樱桃、生猪等能体现我市产业特色的农产品保险和渔业特色政策保险,市级按照县级补助标准给予1:1配套。

14

支持快递进村。推进快递进村工程,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给予补贴。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对2021年9月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不含3家)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按照每个站点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

15

继续对行驶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安装ETC设备货车和纳入监管平台的营运大型客车实行85折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继续对通行山东省内高速公路其他ETC客车给予5%通行费折扣优惠,长期执行。

16

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对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补足期限均延至2023年3月31日。

17

支持文旅消费载体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文化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省级夜间文旅消费聚集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区,给予100万元奖励。

18

对旅行社招徕和输送团队游客给予奖励,包括包机、切机位、包船、邮轮、包列团队奖励,淡季旅游团队奖励,旅行社开拓客源地市场奖励,以及自驾游团队给予奖励。每家旅行社当年累计奖励最高50万元。

19

促进汽车家电消费。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和企业开展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

20

强化政府采购对旅游业的支持。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1

支持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发展。对新认定的烟台市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资金补助。对上一年度运行绩效评估等级为优秀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照不超过平台对外技术服务收入的20%给予运营补助,每个平台最多补助三年,每年最高补助3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给予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运营机构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22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初次通过市级备案的企业,给予3万元资金补助。

23

支持企业建设重大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企业自建或联合国内外一流高校、世界著名科研机构、国家级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等共建的重大研发机构,给予不超过研发机构投入总额10%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500万元。

24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市级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含入选市高新技术培育库补助5万元);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25

实施科技奖励引导。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省科技奖励并在烟台市境内转化的成果进行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500万元、20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二及以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科技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按省奖奖金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

26

实施“科信贷”“成果贷”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等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产生的本金损失,“科信贷”给予40%风险补偿,单户企业纳入补偿的年度余额不超过500万元;“成果贷”按省市分担比例给予风险补偿,单户企业纳入补偿的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27

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50万元资金补助。支持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交易活动,经认定的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1000万元以上且促成不低于3项重大科技成果在烟台转化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并在税务部门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合同技术输出方,按照技术交易额给予不超过1.5%的资金补助,每个技术合同最高补助10万元。

28

支持科创平台建设。对新建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对新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平台,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20万元资金补助。

29

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0

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31

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符合规定的投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2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

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按现行税额标准的50%执行,最低不低于法定税额标准。

34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5

顶格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重点群体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企业招用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规定在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每年7800元、90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相关税费。

36

优化供应链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市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大型国有企业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支持小微企业发行增信集合债券,推动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

37

培育发展金融总部经济。对新设立或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实收资本2%给予补助,综合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亿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的,按实收资本1%给予补助。注册地在我市的法人金融机构实施增资的,按其新增实收资本(扣除政府出资额)0.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全国性内外资银行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500万元补助;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城市商业银行新设立的一级分行,给予300万元补助;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立的一级分支机构,给予100万元补助。我市现有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升级为一级分行的,给予500万元补助;保险、证券、期货分支机构升级为一级分公司的,给予100万元补助。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注册地在我市的金融控股公司,给予1000万元补助。对银行、保险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功能性总部,给予300万元补助;证券、期货和信托机构新设立的功能性总部,给予100万元补助。

38

强化企业上市政策扶持。对境内上市企业,根据上市进程分阶段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对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上市公司,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对境外上市企业,根据募集资金投资我市情况,给予最高800万元补助。对在我市注册、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基金,按照基金管理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按照基金实缴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鼓励基金管理机构持续扩大对我市非上市企业的投资力度,投资期限满2年且投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9

加强对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融资支持。对持有“惠才卡”“优才卡”的人才及其长期所在企业通过“人才贷”业务获得的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后,按贷款本金实际损失额的70%进行补偿。

40

继续引导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

41

对符合支持范围的商业银行发放的科技创新贷款按照本金的60%提供再贷款资金支持。

42

推行“电水气暖”市政综合服务模式,提供综合受理、报批辅导、流程定制、跟踪服务、帮办代办等全过程服务。推行“掌上办”“网上办”“无纸化办公”,企业可通过政务服务网联合接入模块提交申请,实现掌上申请、在线审批、统一出件的全流程“零跑动”。统筹协调各专营单位联合施工、联合验收,实现“电水气暖”一体接入。

43

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4

实施职业介绍补贴。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村(社区)就业服务专员(含原招聘专员)介绍劳动者到我市企业就业的,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服务,按照职业介绍补贴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45

支持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对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个人10万元及以下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46

实施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给予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47

实施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注册成立,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招用同一名高校毕业生只补贴一次,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

48

实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300万元以内创业担保贷款。

49

实施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保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50

实施就业见习补贴。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和处于失业状态的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为见习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就业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51

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逐步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对农村创业人员创办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符合条件的创业个人,可以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贷款,合伙创业的可以申请最高60万元创业贷款;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贷款。

52

实施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53

实施家政服务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家政服务机构为16-60周岁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或含意外伤害保险的商业综合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4

实施新就业形态灵活就业意外伤害保险补贴。对依托电子商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外卖、快递等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且办理就业登记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按照购买保险费数额一定比例给予平台或个人补贴,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

55

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

56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60万元。

57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新建全装修住宅、装配式住宅、被动式超低能耗自主住宅(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最高额度为70万元。其中全装修住宅贷款政策执行至2023年11月10日止。

58

具有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家庭,在我市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在我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还贷能力、信用情况等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80万元,贷款额度不与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挂钩。

59

驻烟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连续按期足额缴存满12个月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60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及土地核验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实行合并办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即通过土地核验和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进度实行分期办理,土地核验可在工程项目整体竣工时一并办理。

61

在社会投资类土地出让前,以“多规合一”为基础,全面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等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在出让土地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62

完善土地供应前基础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善地块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储备土地的,将项目必需的水、电等市政公用管线接至地块红线边界,明确接入点位。所涉及的土地,具体包括烟台市中心区储备土地及重点项目用地。

63

将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管理与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工作紧密结合,建立健全市区经规划审批在建工程开发建设企业信用风险等级管理体系,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64

针对一些建设工程在符合详细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实施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设计方案联合审查豁免清单制的优化措施。

65

对符合主要污染物排放市级统筹保障要求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量市级统筹调剂,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市级统筹调剂额度最多不超过项目所需替代量的50%,其他由项目落地区市解决。

66

对产业园区内同类型小微企业项目、同类型基础设施项目推行环评打捆审批,鼓励同一园区、同一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联合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

67

开展重点VOCs行业分级管控,对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11个重点涉VOCs行业企业,进行“Ⅰ、Ⅱ、Ⅲ”三级绩效分级,按级别采取不同管控措施,对绩效水平高的企业,在臭氧污染应急时免予或减少应急措施,减少检查频次,减轻管控措施对企业正常生产的影响。

68

对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临时性的(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主动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告知承诺制”或先开工后补办手续。对医疗机构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应急增加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用于肺炎诊断的,豁免辐射安全许可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使用的按规定补办手续。为疫情防控项目“开好绿灯”,避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69

实施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奖励,根据举报安全事故等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奖励金额上浮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0

推出烟台市灾害民生综合保险(附加巨灾保险责任),为全市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灾害发生时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口的人身、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提供保障。


关于推动经济首季良好开局

若干措施

为推动全市经济首季良好开局,助力全年经济“稳中求进”,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对重点项目工作的奖补力度

根据各区市一季度新开工项目数量、开工率以及完成投资数额、投资完成率等指标,组织开展新开工项目擂台赛,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重点项目谋划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项评选时优先考虑。围绕各区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及谋划争取等方面开展季度考评,加大一季度项目增量指标考评权重,对考评结果前五名区市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二、强化对企业的信用激励

对一季度不停工的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信用评价加30分、15分奖励,优先推荐给市级平台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政银企”银行成员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实行非安全生产类容缺容错监管,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2月5日前实现开复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信用评价加20分、10分奖励,优先推荐给市级平台公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政银企”银行成员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对2月28日前实现开复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信用评价加10分、5分奖励,“政银企”银行成员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复工复产时间以“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完成复工审批时间为准,每个施工总承包企业开复工信用激励加分累计不超过80分,每个监理企业开复工信用激励加分累计不超过40分。

三、支持城建重点项目不停工、少停工、早复工

对于一季度城建重点项目开复工率达到40%以上的区市,城建重点项目综合考核择优授予“流动红旗奖”,优先推荐省市级各类政策考核先进层次;一季度开复工率低于30%的,在相关政策和资金扶持上适当扣减。简化工地复工程序,通过“烟台市智慧工地监管平台”进行线上复工审批和备案,对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工地,当天报审当天批复。

四、鼓励企业春节期间稳产扩产

指导企业科学制定春节前后生产计划,订单较多、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可采取错峰放假调休等形式,充分利用现有产能和春节假期,调度增加一季度生产安排,提升产能利用水平。鼓励企业采取发放留岗红包、过年礼包、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式,引导企业员工、重点项目建设者自愿坚守岗位、就地过节。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春节期间安排员工正常工作的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工资和加班工资。推进集中整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恶意欠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增产增收

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作用,对1-2月份(即一季度统计数据)营业收入增幅较快、增量较大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

六、加大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力度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企业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积极开展各类用工保障活动,组织“春风行动”线上线下招聘200场,力争一季度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万人、引进青年人才0.7万人。

七、加强春节前后助企帮扶工作

持续做深做实服务企业专员制度,提升常态化走访服务力度,逐企梳理人才用工、要素保障、原料供应、资金缺口等企业发展问题和诉求,用好“一个平台受理、一个专班分办、十个小组专办”的问题解决闭环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千方百计保障企业安心生产、稳健发展。

八、强化对企业生产的保障

加强防疫物资供应保障,支持企业加强防疫物资储备,对一线上岗人员发放暖心医疗箱,提供解热镇痛药、口罩、抗原试剂、消毒液等防疫物资,保障工作人员合理物资需求和就医用药。做好春节期间施工项目的建筑材料、民爆物品供应及运输和施工企业用水用电等协调服务保障,为项目春节期间连续施工创造条件。

九、支持外来务工人员节后加快返岗复工

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对接和协作,鼓励企业采取提供客运包车、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服务,组织广大务工人员集体返烟返岗。企业所在区市政府(管委)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返岗交通补贴操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落实资金保障,原则上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激活消费潜力

适时发放惠民消费券,鼓励商家开展让利促销活动,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举办网上年货节、美食节、钜惠暖冬品质购物节等促消费活动10场以上,增强消费市场信心和热度。

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政策执行、落实的协同性、可操作性,确保政策措施发挥最大效应,对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促进一季度项目建设全面

起势的若干措施

为确保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及重点项目建设顺利开局、平稳起步,现提出促进一季度项目建设全面起势的若干措施。

一、总体目标

1.到2023年3月底,全市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确保完成投资1740亿元以上,占年度目标任务的35%左右;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力争达到8%以上。其中,省级重点项目完成投资体量居全省前两位;市级重点项目中,新开工项目达到66个、占比超30%,一季度完成投资800亿元以上、投资完成率达到30%以上。

二、加力提速项目建设

2.开展重点项目集中开工和观摩评比活动。滚动开展重点项目集中开工、观摩评比等活动,在全市掀起“大抓项目、抓大项目”的热潮。春节后,采取“市级主会场+区市分会场”形式,举行全市重点项目集中开工活动,推动总投资1367亿元的134个亿元以上项目全部按期开工建设;组织开展高质量发展观摩活动,采取“实地观摩+集中开会”的形式,对全市建成完工重大项目进行观摩评比,激发各区市推动重点项目建设动力。

3.加快重点项目启动建设。逐月制定各区市重点项目开复工清单,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确保全市一季度省市级重点项目中,新开工项目的开工率达到30%以上;续建项目确保春节假期后一周内全部复工。对无法完成开复工任务目标的区市进行通报约谈,并取消“重点项目谋划建设先进集体”奖项评选资格。

4.严格平台挂图督战。在全市筛选一批投资规模大、引领示范性强的重大产业项目,纳入全市挂图作战平台,实行“挂图作战”“蓝黄红”管理,逐个项目制定“进度图”“保障图”等具体推进方案,并细化分解到每月,对照节点、到点交账。对制约重点项目按期推进的卡点堵点问题,实行问题闭环解决机制,逐项明确解决路径、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对未按期完成或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

5.加大精准核查力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常态化核查机制,市发改部门聘请第三方造价评估机构,采取抽查项目财务支出凭证、测算土建工程量投资、查验设备安装到位情况等方式,每月实地核实复查各区市上报的固定资产高投资项目工程进度和投资额度,严防项目数据弄虚作假,并由统计部门做好相关纳统工作。

三、精准有效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6.全力消除疫情停工影响。实行疫情停工项目报告制度,对个别存在疫情影响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第一时间靠上,采取精准有效措施,“缺什么补什么”,解决防疫物资调配、员工返岗、物资运输等问题,符合冬季施工条件的项目不得因疫情原因停工停建。

7.全面落实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充分发挥要素保障创新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效能,大力推行“四证齐发”模式,努力做到“拿地即开工、竣工即验收”;优先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重点项目,积极推动省市重点项目预支土地指标;协调相关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通过“重点项目”专场银企对接会等形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加大信贷支持,夯实资金保障。

8.充分发挥债券资金作用。用足用好首批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带动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首批债券资金支持项目由市发改委会同各区市制定,优先安排在建项目和一季度新开工项目。项目论证不充分、前期工作不完善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首批债券资金。3月底前,获得首批债券资金支持的项目确保全部开复工建设,债券资金支出率不低于50%,上半年全部支出完毕。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对已发行债券项目进行现场督导,未按时开复工和未按时完成资金支出的,按程序将债券资金予以收回。各区市对项目开复工和债券资金支出完成时限进行承诺,对无法完成任务目标的区市,在新一轮债券资金分配上对资金额度和项目数量予以核减。

9.保障项目施工进度。对省市县重点项目建设涉及的渣土运输车辆,可在白天特定时间段内,按照规定运输时间及路线,做好各项防护措施,由相关部门发放临时通行证。对运输车辆造成的轻微违法行为视情从轻处理。有关执法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点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问题,重点项目存在超时施工扰民等情况的,对周边无市民居住的,原则上不叫停施工;对有市民居住的,属于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先行改正,事后再依规定作出处罚。

10.保持项目建设连续性。对一季度不停工的省市级重点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信用评价加30分、15分奖励,优先推荐给市级平台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政银企”银行成员单位给予重点扶持,实行非安全生产类容缺容错监管,减少执法检查频次。对2月5日前实现开复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信用评价加20分、10分奖励。对2月28日前实现开复工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分别给予信用评价加10分、5分奖励。

11.强化施工人员力量保障。各项目责任单位要加强与劳务输出地的对接和协作,鼓励企业采取提供客运包车、定制化运输等“点对点”“家到工地”服务,组织广大务工人员集体返烟返岗。企业所在区市结合实际制定返岗交通补贴操作方案,明确补贴范围,落实资金保障,原则上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加大奖补激励力度

12.加大一季度考评奖励力度。继续围绕各区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及谋划争取等方面开展季度考评,加大一季度项目增量指标考评权重,对考评结果前五名区市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13.开展一季度项目开工擂台赛。根据各区市一季度新开工项目数量、开工率以及完成投资数额、投资完成率等指标,组织开展新开工项目擂台赛,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在“重点项目谋划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奖项评选时优先考虑。

YMG全媒体记者  孙长波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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