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花不到20元就可以尝到价值千元的茅台酒,这样的想法如果放在以前,肯定会被人当做玩笑话听,到了今天,便成为人们触手可及的现实。
9月4日,瑞幸咖啡在全国门店上线与茅台集团推出的联名咖啡“酱香拿铁”,号称“每一杯都含有贵州茅台酒”。这种咖啡官方零售价每杯38元,使用专属优惠券后到手仅需19元,发布首日就引发购买狂潮。不少年轻人表示,“人生第一口茅台是瑞幸给的。”
记者注意到,在全网疯狂讨论咖啡味道的同时,“美酒加咖啡”背后的法律问题也引发众多网友热议。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华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晓敬,从专业角度进行解读。
在咖啡中添加茅台酒,是否需要明确告知白酒含量?
一些网友晒图自嘲“想多了”,表示自己以为的酱香拿铁是将茅台酒直接加进咖啡,而实际上,茅台酒仅是以“白酒风味厚奶”的形式添加。根据瑞幸咖啡在小程序中的介绍,酱香拿铁中的白酒添加形式并非直接添加,而是使用了一款名为“白酒风味厚奶”的产品,只说其中含53%vol的贵州茅台酒,饮品酒精度低于0.5%vol,并未明确公布具体的白酒含量。
那么,不明确告知白酒含量的宣传行为是否妥当?是白酒咖啡还是白酒味咖啡,是否属于会给消费者带来误解的虚假宣传?
刘晓敬律师:
可以明确的是,酱香拿铁在宣传中标注了“酱香拿铁使用白酒风味厚奶(含53%vol贵州茅台酒)”“饮品酒精度低于0.5%vol”,不明确告知具体的白酒含量的行为也是可以的,不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根据我国《饮料酒术语和分类》的相关规定,饮料酒的定义为:酒精度在0.5%vol以上的酒精饮料。因此,只要是酒精度在0.5%vol以上都属于酒类,应当按照酒类商品进行管理和售卖,标明具体的含酒量;而瑞幸的酱香拿铁酒精度在0.5%vol以下,故不属于酒类,属于酒精类饮品,其添加的“白酒风味厚奶”属于食品添加剂,可以不标明具体的白酒含量。
根据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广告主也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瑞幸明确标明其添加白酒的形式为“白酒风味厚奶”,这一做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但在此还是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仔细了解商品的合作方式和添加量情况,不要被思维定势裹挟,以实际产品为准。
饮品店添加茅台酒进行售卖,是否构成侵权?
茅台集团是否有权限定已售出产品的用途?
据蓝鲸财经报道,在此次联名之前,市场上早已出现了茅台咖啡。今年6月,茅台冰淇淋(广州店)已在销售茅台咖啡,当时茅台集团方面表示此非官方行为,仅为门店自发行为;而贵阳某家咖啡店也曾售卖一款添加茅台酒的浓缩咖啡。对此,茅台集团工作人员表示,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酒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实际上也是侵权行为。
那么,工作人员的这一说法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脚呢?茅台集团又是否有权限定已售出产品的用途?
刘晓敬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茅台”本身属于驰名商标,在商业销售中有权限定其他品牌对于自己产品的用途;而普通商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中添加属于驰名商标的产品,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也涉嫌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事实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只要商家提及有驰名商标产品添加,就属于卖点,即涉嫌侵权。
添加酒成分的食品,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吗?
今年5月份举行的茅台冰淇淋一周年庆活动上,茅台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丁雄军曾表示,后续将加大力度研发酒心巧克力、含酒饮品等含茅台酒的其他产品。
那么,茅台集团作为一家酒企,如果自产含酒类食品,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吗?如果有其他食品经营商家将购置的酒类添加到食品中进行出售,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呢?
刘晓敬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如果作为酒企的茅台集团在食品行业开展生产销售的行为,应当及时变更最初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没有得到相应许可进行的生产销售均属于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如果其他食品经营商家将购置的酒类添加到食品中,就要关注其添加的量。只要是不超过非酒类食品标准,且明确标注相应的添加量或食品添加剂成分,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也无需办理相关许可证或变更经营范围。(陈瑞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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