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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公司债券,是指募集资金用于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动脱贫地区发展和乡村全面振兴的公司债券。发行人申请发行乡村振兴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公司注册地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脱贫摘帽不满五年的地区,且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村振兴相关领域;(2)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收购,或者偿还项目贷款,且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项目的金额不低于募集资金总额的70%。前款所称乡村振兴领域,包括支持发展脱贫地区乡村特色产业、促进脱贫人口稳定就业、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条件、提升脱贫地区公共服务水平,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式优化乡村就业结构、健全乡村产业体系、完善乡村基础设施等。募集资金用于乡村振兴领域相关项目的,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属于乡村振兴、巩固脱贫相关范畴的依据、具体实施计划、政策支持情况等。主承销商应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及其产生的效益等。受托管理人应在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上述内容。考虑到私募债的信息披露不全,这里以乡村振兴企业债公募债券为样本进行分析。根据中证鹏元统计结果,乡村振兴企业债资金用途包括建设、运营及偿还前期项目贷款、补充流动资金等:第一,目前主要集中在还本付息,借款用途为乡村振兴领域,包括项目建设贷款、产品采购贷款、扶贫贷款、景区运营等。第二,是用于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包括保障房、污水管网、道路交通等传统城镇化项目,也包括新能源发电、绿色养殖等绿色产业项目,农贸市场、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物流等产业项目。第三,用于产品、生产原材料采购,主要为发行人或子公司的农产品、医药等采购资金、以及生产原材料和建筑材料采购资金。其中,采购资金多为应付农户的款项,可直接增加农户收入。第四,对外出资,包括对子公司增资、出资乡村振兴基金等。适用范围为县城及县级市城区内的,兼顾镇区常住人口10万以上的非县级政府驻地特大镇、2015年以来“县改区”“市改区”形成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辖区的项目。上述适用范围限定的是项目,而非发行主体。支持省、市、县(区)各级发行主体申报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符合指引支持领域范围和上述适用范围的项目。此外,直辖市下辖县域内符合指引支持领域范围的项目可以作为募投项目。(1)发行人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其中,项目收费标准由政府部门定价的,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制定完善项目收费价格政策。(3)发行人应根据项目资金回流具体情况,科学合理设计债券发行方案,可灵活设置债券期限、选择权及还本付息方式。(4)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债贷组合”方式,进行债券和贷款统筹管理。(5)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就募投项目出具是否适用于本指引的专项意见。募集资金用于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开展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20﹞831号)、市场化自主经营、具有稳定持续经营性现金流的单体项目或综合性项目。主要支持以下领域:支持区位布局合理、要素集聚度高的产业平台(主要是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内的产业园区、各省份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内的特色小镇)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智能标准生产设施、技术研发转化设施、检验检测认证设施、职业技能培训设施、仓储集散回收设施和文化旅游体育设施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内重点园区、县城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5G网络、物联网、车联网和骨干网扩容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数字化改造项目,包括改造交通、公安和水电气热等领域终端系统等。支持大数据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集约化数据中心、供应链数字化平台和产业数字化平台等。支持网络安全防护体系建设项目。支持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建设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处理设施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支持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公路客运站等交通设施、水气热等管网设施。支持商贸流通设施建设项目,包括改造建设配送投递设施、冷链物流设施和农贸市场等。支持有一定收益的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聚集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项目。(1)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前提下,允许使用不超过50%的债券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部分的募集资金,可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①支持募集资金偿还前期已直接用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银行贷款,但原则上不得偿还已决算项目或已实际竣工进入运营期且长期未决算的项目贷款。②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中用于偿还前期募投项目建设银行贷款的债券募集资金,如果该部分债券募集资金最终投向于募投项目,不占用补充营运资金额度。(2)支持县城特别是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内主体信用评级优良的企业,以自身信用发行本专项企业债券。(示范地区和百强县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可不强制要求增信)示范区地区无增信发行案例:
案例1:2021年桐庐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债券
——首只无担保发行的AA级主体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案例2:2022年金沙县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3)对已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的项目,优先支持项目实施主体发行企业债券,以支持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足额到位。(4)省级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本省份县城城镇化补短板强弱项落实方案以及指导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示范地区制定示范方案时,应统筹考虑项目资金、土地保障方式,加大本专项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力度,协调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分配,满足项目合理用地需求,保障项目落地实施。(5)市县级发展改革委加强项目谋划设计与储备,加快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推动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快推进用地、环评、选址、施工许可、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