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生活,网络购物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让大家足不出户就能购买到想要的商品,但同时给不法商家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购买者无法见到实物的特点,夸大宣传或虚假宣传,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纠纷。近日,山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由于商家的虚假宣传,法院判该商家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被告某商贸系某电商平台的商户,其店铺名称“某某品牌母婴旗舰店”。其在网页中介绍“某某品牌肉绒儿童零食、婴幼儿辅食、纯猪肉绒”单价49.8元,“某某品牌肉绒儿童零食、婴幼儿辅食、海苔鳕鱼肉绒”单价49.8元,“某某品牌水果溶溶豆儿童零食、婴幼儿辅食”单价28元。
2023年8月,原告王某给6个月大的孩子购买婴幼儿辅食,经过对比最终通过网络下单购买了上述纯猪肉绒13罐、海苔鳕鱼肉绒20罐、黄桃水果溶溶豆14盒,实际付款2005.40元。
可是货到后王某发现,上述产品并非婴幼儿辅食。其中,纯猪肉绒、海苔鳕鱼肉绒生产许可证号:SC10432087100366,产品标准:Q/HCSSP0004S,产品类别:热加工熟肉制品;黄桃水果溶溶豆生产许可证号:SC10635062300114,产品标准代号:GB/T23787,产品分类:调味非油炸水果、蔬菜脆片。这些食品均为普通食品并非婴幼儿标准食品。
为此,王某与该商家的客服交涉,商家却十分强硬地表示“退款退货都不行”。协商无果,王某将该商家告上法庭。
被告某商贸经法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庭调查
法庭调查发现,根据《婴幼儿辅助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201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432-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规定,婴幼儿辅助食品是指供给6月至36月龄婴幼儿食用的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和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以及6月至36月龄婴幼儿及37月至60月龄儿童食用的辅食营养补充品。其中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69),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GB10770),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执行标准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辅食营养补充品》(GB22570)。经法院审查,上述涉案的纯猪肉绒、海苔鳕鱼肉绒、黄桃水果溶溶豆等不符合相关标准等要求。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第三款、第113条第二款、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法官判决被告某商贸返还原告王某货款2005.40元,并赔偿王某损失6016.20元,合计8021.60元;原告王某返还被告纯猪肉绒13罐、海苔鳕鱼肉绒20罐、黄桃水果溶溶豆14盒。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被告某商贸在涉案产品销售的网页上作出与产品信息本身不相符的说明,属于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本案作出上述判决。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有些不良商家故意把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标注在消费者不易发现的页面上,误导消费者。因此,在网上购物时应认真查看网页说明,产品介绍,清楚商品价格、规格、产地、品名等标识。同时提醒商家,利用广告宣传自身的商品本无可厚非,但是在进行广告行为的同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真实情况进行宣传,以免违反相关法律,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杨珂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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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焦作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