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不断增强,不少消费者选择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丰富多样的人身保险产品。但在消费者需要理赔时,却遭到了部分保险公司的拒赔。在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依据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主张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比例颇高。何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消费者在购买这类保险的时候,又该注意些什么?
— 案件回顾 —
2019年6月
权先生在微信小程序“某滴保险”中,为自己投保了A保险公司所售的医疗健康险,保险期间1年,自2019年6月起算。
2020年3月
权先生因病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2020年4月,权先生通过“某滴保险”小程序向A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A保险公司经审查认为,权先生投保前,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记录,病历显示权先生患重度高血压(三级),并自2016年起长期服药,鉴于权先生在投保时未尽如实告知义务,遂通知权先生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其理赔申请予以拒赔。
2020年6月
权先生将A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履行健康医疗保险合同理赔义务,对其相关住院治疗费用进行理赔。
— 审理结果 —审理中
面对自己提供的病史资料,权先生仍极力否认自身存在重度高血压既往病史,并表示不清楚自己多年来服用的药物是否是为了治疗高血压。同时,权先生称自己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某滴保险”点击购买A保险公司出售的医疗健康险,按照系统指示步骤完成了投保流程,在此过程中,系统并未要求其告知有无高血压等基础疾病的情况,故A保险公司在电子投保提问及告知环节本身存在设置上的漏洞。
A保险公司对投保过程进行当庭演示,发现微信小程序“某滴保险”中已无该公司此前推广的医疗健康险购买链接。经核实,A保险公司确认其目前已停止在微信小程序“某滴保险”推广该医疗健康险,但其在其他平台上仍有正常销售的同款医疗健康险,且投保流程中确实设置有“询问是否存在健康检查结果异常、投保人如实告知”等界面。A保险公司认为,虽然其在微信小程序“某滴保险”中推广的医疗健康险已下架,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也是A保险公司行使免赔权利的重要保障,电子投保流程不可能在这方面存在漏洞,来损害保险公司自身的权利,应推定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
鉴于A保险公司未提供权先生电子投保视频等原始存证资料,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均同意适当让步,最终达成调解,由A保险公司补偿权先生5万元。
— 法官提醒 —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保险行业亦是如此。与传统的纸质投保有所不同,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投保人,在享受电子投保便捷高效的同时,可能也更容易忽略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这也为日后出险理赔埋下隐患,极易出现上述案件类似的诉讼纠纷。
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
在网上选购保险要注意以下几点:
01、要认清保险机构资质,注意选择正规保险机构的产品,特别是对于承诺高额回报引诱消费者投保的,应当予以高度警惕。
02、应当合理评估自己和家人的需求,选择符合自己实际保障需要的保险产品。
03、认真阅读保险条款并如实告知自身身体状况,消费者要注意查阅电子投保产品的介绍、保险条款,尤其是作出特别提示的免责、退保等重要事项,对于保险公司询问的情况应当如实告知。
04、确认并留存电子保单,在获得电子保单后,消费者可以向保险公司核查保单真伪。值得注意的是,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上的人身保险合同设有犹豫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
网上销售保险产品并订立电子合同,应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01、要审慎设置需要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问题,《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但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和范围是保险人提出询问及询问的事项范围,即投保人投保时只有义务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进行回答,对未询问的问题,投保人无义务进行告知。
02、要规范电子投保存证,如严格按照《人身保险电子投保作业规范》和《人身保险公司业务流程设计规范》两项标准,确保人身保险投保电子化作业的合规性、规范性,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