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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阶段精准主张子女抚养费,法官支招

日期: 来源:济南时报收集编辑:济南时报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一别两宽,此时孩子抚养费谁来出、出多少的问题,则成为导致双方矛盾的又一诱因,孩子幼小的心灵也常因此再次受到伤害。

事实上,根据法律规定,随着感情破裂夫妻关系发生变化,抚养费的主张也有所不同。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父母和孩子,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应以个人名义主张孩子抚养费;父母感情破裂且婚姻关系已解除时,子女可以个人名义起诉;子女还可以个人名义起诉申请增加抚养费。

离婚诉讼期间:

应以夫妻个人名义主张

吴刚与张莹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双方于2018年登记结婚,2019年生育一子吴帅。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因吴刚常年工作在外,对吴帅不闻不问,双方不断发生争吵直至感情破裂。后来,张莹以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由其抚养婚生子吴帅,并以吴帅的名义另行起诉,要求吴刚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吴帅年满18周岁为止。

法院审查后认为,在离婚诉讼阶段主张孩子抚养权并要求对方支付的,应以起诉离婚一方为主体,而非以孩子名义来主张抚养费。本案中,张莹起诉要求与吴刚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一并就婚生子吴帅的抚养权及抚养费支付问题提起诉讼,而非以吴帅的名义,单独就抚养费问题另行诉讼。据此,法院依法向张莹示明了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其一人提起诉讼。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如夫妻双方申请离婚时,其子女尚不满两周岁的,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提醒,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如被起诉一方始终未尽到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起诉一方可一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要求被起诉一方补偿其抚养孩子期间支出的必要费用。

婚姻关系解除后:

应以孩子个人名义起诉

吴佟与孙昊经人介绍后恋爱,双方于2015年登记结婚,但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多次发生争执直至感情破裂。2019年,双方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婚生女吴童的抚养权归孙昊所有,吴佟自双方婚姻关系解除之日起,每月向吴童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为止。

然而,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吴佟并未按照约定向吴童支付抚养费,并长期以其工作收入低等理由拒绝支付。因多次沟通未果,孙昊以吴佟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查后认为,孙昊与吴佟离婚后,双方仍对其女儿吴童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吴佟与吴童构成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其应按期向吴童支付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现吴佟未按期支付抚养费,按照民法典规定,应由吴童作为权利人向吴佟主张抚养费,其母亲孙昊并非本案适合原告。

基于此,海淀法院法官依法向孙昊示明法律关系,并引导其修改立案材料,由吴童作为本案原告,孙昊作为吴童法定代理人向吴佟主张抚养费。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并不限于父母双方已离婚的状态,父母双方未离婚但未尽到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根据该条起诉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一方,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同时,法官解释称,“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申请增加抚养费:

子女可以个人名义起诉

吴小林与张小木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吴依依。2016年2月,双方因性格不合办理了离婚手续,吴依依由张小木抚养,吴小林每月向孩子支付抚养费500元。

2021年9月,因吴依依上学后生活费用大幅增加,张小木一人难以负担抚养吴依依的所有生活支出,遂要求吴小林增加每月的抚养费至1000元。对此,吴小林以其再婚后有其他子女需要抚养为由,拒绝增加对吴依依的抚养费用。张小木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经审查,吴依依上学后生活费用大幅增加,已超过原定抚养数额,其有权主张要求增加抚养费。本案中,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如申请变更抚养费,应以被抚养人吴依依为原告,张小木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海淀法院法官依法引导张小木修改立案材料后,予以立案。

法官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是因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或是有其他正当理由的,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亲或母亲增加相应的抚养费。

实践中,除了要求增加抚养费,特殊情况下,当父母一方主张生活境遇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给付能力或无实际给付能力,也可以申请适当减免抚养费,常见情形包括给付方收入明显减少,虽经过努力仍然维持在较低水平;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一方又有能力;一方处于服刑期间失去经济来源无力给付的。

(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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