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喝酒,司空见惯。近年来,因推杯换盏酿成伤亡事故后家属向共饮者索赔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共同饮酒行为是否必然导致同饮者承担法律责任呢?今日,温江法院公布了一起典型案例,其中的同饮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不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酒后意外身亡
杨某家属向“酒友”索赔86万余元
杨某是一家公司位于某小区物业服务中心秩序部队长。2021年1月某晚,他与5个同事在火锅店聚餐,其间有饮酒行为。
当晚20时左右,聚餐人员全部离席,杨某与周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步行回小区,后独自返回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室,其间有一次外出,当晚21时后再未外出。
次日7时,杨某的同事发现杨某跪坐在地板上头部朝下且呼之不应,120到场后确认杨某死亡,《死亡证明书》载明杨某为呕吐物窒息。
因索赔协商未果,杨某家属向温江区人民法院状告公司以及跟杨某同桌用餐饮酒的5人,认为6被告未对杨某尽安全注意义务,其死亡结果与6被告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提出索赔8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无证据证明6被告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不利后果由杨某家属承担
温江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6被告是否对杨某的死亡存在过错,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关于公司的责任认定。杨某家属未举证证明公司为聚餐组织者,聚餐人员中无人是作为公司代表出席。杨某家属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杨某饮酒后返回办公室的目的是履行工作职责,也不能证明该公司对原告管理失职。故对杨某的死亡不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同饮者的责任认定。据监控视频显示,就餐时各被告没有对杨某强行劝酒动作;就餐完毕后,杨某自主行走,步态正常,能与同行人员正常交流,未显示醉酒状态;回到物业中心办公室后,杨某又独自出入办公室,行为正常,也未见神志不清或即将完全无法支配自身行为的身体状态。杨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亦无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温江法院认定同饮者对杨某的死亡无法预见,没有过错。
综上,温江法院驳回了杨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杨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能将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
同事聚餐并共同饮酒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社会交往方式,而参与饮酒者本人作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对自身健康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并应谨慎防范危险发生。
在共同饮酒中,同饮者之间在某些条件下产生相互的救助义务,该救助义务来源于同饮者的明显不当行为,如强劝饮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发现他人已达醉酒状态仍强制其饮酒等。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赵萍 袁毅婷 责任编辑 何齐铁 实习编辑 冯嘉良 记者 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