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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3种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日期: 来源:山东发布收集编辑:山东发布

今天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负责同志等介绍《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最新修正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山东广播电视台综合广播记者:

行政执法量大面广,直接关系企业群众切身利益。请问新《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是怎样帮助山东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


宫钊:行政执法与企业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关乎法治政府建设的成效。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公正执法的必然要求。新《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管理和适用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是省级行政机关承担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主体责任。省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由各级行政机关统一适用;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重点制定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县级行政机关不能单独制定裁量基准,但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合理的细化量化。通过明确制定权限,最大限度保障同一执法领域在不同地区执行的标准基本相同,既可以避免重复制定,又可以避免各地自行其是、执法标准不一。

二是要求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管理。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负有管理、评估职责,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上级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情况或者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后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需要重新向社会公布,保障裁量基准符合执法工作实际和现实需要。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规则。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时要按照制定公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但是对于严格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的,或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调整适用。对于如何调整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进行了明确,需要调整适用本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作为执法案卷的一部分归档保存。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对调整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要及时修改。


中宏网记者:

机械执法、处罚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都是社会各界关切的问题。为防止出现这些问题,请问这次修正的《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在这方面有没有新的举措?


许研研: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规定了不予行政处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好《行政处罚法》,解决过罚不相当、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新《办法》重点从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避免机械执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何种处罚决定,需要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进行客观定性,对违法情节和后果进行全面考量,对法律适用进行准确判断,这些都是行使行政裁量权的内容。新《办法》明确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在法定范围内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

二是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对执法尺度进行细化量化,避免类案不同罚。类案不同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过大,一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无法精准量化把握。新《办法》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要科学分析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实施效果,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处罚权限、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目前,有行政执法权的省政府部门、单位均制定公布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为一线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提供了具体、统一的尺度和标准。

三是明确规定不罚、轻罚、重罚等各类适用情形,避免执法畸轻畸重。日常执法中,哪些不罚、哪些轻罚、哪些重罚,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也是困扰执法人员的重要问题。新修订《行政处罚法》回应现实需要,在原来规定的应当不予处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之外,增加了“首违不罚”的内容,目前的裁量基准也已经在行业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按照由轻到重划分了不同的档次,但是在处罚种类和幅度之外不罚、轻罚,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难点。在执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既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条件,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处罚依然金额过高,企业群众面临巨大压力,对处罚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因此,新《办法》除了按照新修订《行政处罚法》新增“首违不罚”等规定外,首次明确规定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明确列举了“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等3种情形,为行政机关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供了依据,为包容审慎监管拓展了空间。当然,落实“宽严相济”的行政处罚政策,既要对轻微违法行为放宽,也要对严重违法行为严管,新《办法》继续保留了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比如对涉及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发生突发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阻碍执法、阻挠取证、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等,要在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档次进行处罚。

(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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