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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有时效限制吗?

日期: 来源:新疆法制报收集编辑:新疆法制报

  近日,群众布某持喀什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主审法官向申请人布某释明,其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已超出了执行立案的时效,有执行不能的风险,超出执行申请时效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布某听后情绪激动,他认为,自己不是故意不申请执行的,法院判的生效法律文书,应该是一直有效的。

  那么真的是这样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未履行的情况下,多长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才算有效合法呢?

  该院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执行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把执行时效改为三年,以确保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公民的社会信用意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司法公正。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后,两年内一定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长也不得超过三年。如果超出时效,法院不主动提出,仍为你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如果被告提出,案件有执行不能的风险。

  法官温馨提示,拿到生效法律文书一定要在有效期内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您因异地或工作繁忙,不能及时前往法院窗口办理申请执行,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新疆移动微法院”提交执行立案材料或通过邮寄等方式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交材料,执行立案工作人员经审核后会及时在线为您办理执行立案登记,减轻群众诉讼负累,更方便、更快捷做好一站式诉讼服务工作。(通讯员 李煜 谢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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