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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天某日,王某某在酒泉城区一处广场放风筝,风筝飞到马路对侧上空,外卖小哥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经过此地时,被飘落的风筝及风筝线刮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颈部及拇指损伤。
事后,经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新城派出所查实,划伤原告的风筝线系陶某某之女王某某(未满14周岁)所放风筝。
关于茹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各项治疗费用的赔偿事宜,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茹某遂诉至肃州区人民法院。
11月21日,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陶某某一次性向原告茹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11742.36元。(陈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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