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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法制报收集编辑:河南法制报
刘晓良介绍,企业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可能会申请破产。而在破产程序中,部分债务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可能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债权、转移隐匿资产等方式,意图利用破产程序逃废债务。此类行为直接侵害债权人利益,损害法律的权威。
2022年,省高院出台了《关于防范和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务的工作指引》,并发布6起典型案例,假破产真逃债的违法犯罪风气得到一定的遏制,但虚假破产逃废债在实践当中的新手段不断滋生,还需要更多的应对措施。
刘晓良建议,法院可以与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加强联动,多渠道强化对企业的风险监测。另外,加大对已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度,并以指导案例等方式加强指导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重典治乱,依法启动刑事诉讼程序,依法侦查。对于金融诈骗行为,特别是贷款诈骗行为,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进一步完善信用制裁机制,加大联合惩戒失信的力度。对恶意串通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应当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使其意识到失信后果,倒逼中介行业和企业慎独自律,这样才能为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打造良性生态环境。(河南法制报记者 王富晓整理)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