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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面推行林长制“入法” 增设专章保护古树名木

日期: 来源:金羊网收集编辑:金羊网

截至2022年年底,广东森林覆盖率达53.03%。图为汕头南澳岛(资料图)

广东最新修订的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侯梦菲

时隔20余年,《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迎来第二次“大修”。《条例》已于5月31日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全面充实了保护内容,全面衔接上位法和国家最新政策,增加了保障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相关内容,并注重强化古树名木保护,将为新时代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增加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内容

广东是林业大省,也是林业强省。截至2022年年底,林地面积达1.62亿亩,森林面积达1.43亿亩,森林覆盖率为53.03%,林业产业连续12年位居全国第一。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将林地、生态公益林、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整合到《条例》进行了明确规定,形成一个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后续还将陆续制定修改省城市绿化条例等一系列法规,推动形成森林保护发展的严密法规制度体系。

在加强林地保护方面,《条例》明确了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有量不减少;明确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要求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林地;完善了应急使用林地制度,明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等。

在生态公益林建设方面,广东始终走在全国前列。《条例》明确了公益林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和公益林的划定,对公益林的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实行差异化管理;明确了公益林保护措施,严格控制公益林中的乔木林改造为竹林、灌木林,对生态环境脆弱仅适宜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应当予以严格保护;规范了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与监管,规定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建立健全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调整机制。

同时,《条例》增加了保障推进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相关内容,聚焦绿美广东生态建设“六大行动”,补充完善保障森林质量提升、绿美城乡建设、全民参与绿化等方面内容;围绕提升绿美广东生态建设治理水平,对落实林长制、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创新造林绿化机制、强化资源保护监管等内容作出规范。

增设专章保护古树名木

本次修订更加注重强化古树名木保护,专门就古树名木保护作了专章规定。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年底,广东现有古树名木84390株,其中,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761株,300年至499年之间的古树4846株,100年至299年之间的古树78703株,名木80株。

《条例》明确了古树名木的分级保护制度,对古树名木的定义、认定及公布作出规定。其中提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景观与科学价值和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同时,《条例》建立健全了古树名木的各项保护制度,包括开展普查、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设置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推进视频监控保护,建立日常养护责任制,明确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和相应保护措施,明确古树名木迁移的法定条件和审批程序等。

此外,《条例》对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和死亡处理等特殊情形作了规范,规范了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八种行为,对砍伐、擅自迁移等八类违法行为作了规定并新设了法律责任。其中明确,砍伐古树名木的,处砍伐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率先规定林长制考核内容

本次《条例》的修订还探索创新推动森林保护发展的制度规范,创下诸多“率先之举”。

在全国地方立法中,《条例》率先规定了林长制考核内容。《条例》明确规定,广东全面推行林长制,建立区域与自然生态系统相结合的省市县镇村五级林长体系。各级林长负责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组织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规划计划,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同时,《条例》还率先规定了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划的森林资源协同发展工作机制、集中连片打造高质量林分和优美林相;率先规定了林下种养相关制度;率先规定了对生态环境脆弱仅适宜生长灌木林的公益林予以严格保护等。

本次立法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例如,针对外来物种入侵影响生物安全的问题,《条例》增加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组织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治理,防范和化解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风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进行科学评估,并依法取得批准。针对过去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论证不够充分,造成严重生态影响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办理矿藏开采等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内容的审查,并对矿业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其矿山生态修复责任不因采矿权终止而免除作了补充细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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