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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丛群
某住宅小区的业主冯女士近来经常被陌生人的敲门声困扰,不胜其扰的冯女士在一次开门沟通中了解到,原来这些陌生人是某公司的债权人,他们来上门催债。可是冯女士从没听说过这家公司,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带您来看一件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冯女士于2015年购买了某小区的一套住宅房屋,2019年装修完毕后一直在此居住。2022年开始,陆续有某公司的债权人到冯女士住处敲门催债,但冯女士与该公司并无关系,也从未将房屋对外出租、出借。冯女士了解到,该公司为一家物业公司,2021年6月使用冯女士住宅地址的房产证复印件注册登记,但该房产证复印件与房屋产权部门备案的信息并不一致。冯女士认为该公司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以该公司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未经冯女士同意,提供虚假材料,以冯女士住宅地址作为注册登记地址,客观上妨害了冯女士行使物权,给冯女士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某物业公司应予赔偿。鉴于冯女士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遭受损失的具体数额,根据同小区、同面积、同性质房屋在市场上的租金情况,酌定保护冯女士的损失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