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晚报全媒体讯(通讯员 晏可慧 见习记者 李欣芸)公共道路关系到每个人的出行安全,因高空光缆垂落引发交通意外,事故该由谁担责?近日,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原告小李驾驶电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驶至转弯处时,因天黑未看见悬挂在低空的光缆,被绊倒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绊倒小李的两根光缆线分别属于甲公司、乙公司。
事故发生后,小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经鉴定,小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小李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处两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22万余元。
被告辩称,小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在有灯光的情况下被光缆挂倒,其自身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空中垂落线缆引发交通事故。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两被告作为线缆使用权人,有义务对涉案路段的线缆进行维护。而两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线缆履行了管理义务,在原告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垂落的线缆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两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综上,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9万余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共道路的安全关系到社会公众出行自由、人身财产权益。作为传输载体的光缆遍布城乡各处,在方便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安全隐患。作为光缆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尽到妥善管理义务,对光缆等搁置物、悬挂物品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避免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而作为过路行人或机动车而言,要多留意、多观察路况,防止因突发情况导致自身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