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产政治开明,不毁乡校,他真的杀了讼师的鼻祖邓析吗?

子产政治开明,不毁乡校,他真的杀了讼师的鼻祖邓析吗?

文/老张在路上

01

金水河是郑州最古老的河流。金水河发源于郑州西南部梅山北麓的黄龙池(古时起源新密市黄龙池,现起源二七区境内老胡沟),经黄龙岗、黄冈寺、金海水库(现名帝湖)进入郑州市区,自西南向东北穿城区,在郑东新区八里庙汇入东风渠。

关于金水河来历,有一个美丽传说。

2500多年前,春秋时期,如今郑州一带属于郑国,国都在新郑。郑国有一位著名的政治家子产,在他执政的26年间,精励图治,廉洁奉公,为老百姓办了一件又一件的好事。他去世时,孔子听说后,声泪俱下地说:“古之遗爱也。”子产可是古代留给我们的恩惠啊。

郑国的老百姓为了纪念子产,纷纷拿出自己的金银首饰为其送葬,子产的子女都不接受。百姓便将这些金银首饰投到河中,这条河也因为珠宝的绚丽光芒泛起了金色的波澜,从此得名金水河。

子产,姬姓,公孙氏,名侨,字子产。谥号成。子产是郑穆公之孙,公元前554年为卿,前543年执政,先后辅佐郑简公、郑定公,卒于前522年。历史典籍以其字“子产”为通称,又称“公孙侨”、“公孙成子”、“国侨”等。

子产在执政期间,进行了自上而下的改革。为田洫,划定公卿士庶的土地疆界,将农户按什伍加以编制,对私田按地亩课税;作丘赋,依土地人口数量交纳军赋;铸刑书,修订并公布了成文法;实行学而后入政、择能而使之的用人制度。

特别是子产不毁乡校,更是中国古代的佳话之一。

郑国人到乡校聚会,议论执政者施政措施的得失。郑国大夫然明对子产说:“把乡校毁了,怎么样?”子产说:“为什么毁掉?人们早晚干完活回来到这里聚一下,议论施政措施的好坏。他们喜欢的,我们就推行;他们讨厌的,我们就改正。这是我们的老师。为什么要毁掉它呢?我听说通过忠善之举来减少怨恨,没听说过依权仗势来防止怨恨。难道很快制止这些议论不容易吗?然而那样做就像堵塞河流一样:河水大决口造成的损害,伤害的人必然很多,我是挽救不了的;不如开个小口导流,不如我们听取这些议论后把它当作治病的良药啊。”然明说:“我从现在起才知道您确实可以成大事。小人确实没有才能。如果真的这样做, 恐怕郑国真的就有了依靠,岂止是有利于我们这些臣子!”

孔子听说这番话后,说道:“照这些话看来,人们说子产不仁,我是不相信的。”

郑国在子产一系列改革措施的推动下呈现出中兴局面。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开明的政治家,却做了一件极有争议的事,有一种说法是他杀了中国古代讼师鼻祖,同为郑国大夫的邓析。

02

讼师古代指帮人办理诉讼事务、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写状纸为职业的人,类似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律师角色。

按照法律史研究,古代讼师多出身于运途不畅的士人,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吏人、干人、衙役宗室的子弟,以及胆大横行的豪民。因为讼师们所处的社会背景是儒家思想的德礼之治,所以,他们的思想毫无疑问地带着儒家的烙印。

由于中国古代人治的司法特征,辩护这种形式在中国古代并不具备法律程序上的正当性,所以讼师在中国古代的为政者或法律的视野中一般都不具备“良好”的形象,往往被视为添乱者与社会麻烦制造者。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在传统的社会里面,讼师素来受人轻贱,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狡黠、奸诈的,最善于播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辨饰,渔人之利。” (梁治平著:《法意与人情》)

邓析和子产的矛盾大概就由此产生,以至于最后丢掉了性命。

邓析,河南新郑人,郑国大夫,“名辨学”创始人,名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子产执政时邓析曾任郑国大夫,邓析是一位具有法家思想萌芽思想家。《荀子·非十二子》评价邓析:“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绮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邓析反对将先王作为自己效法的榜样,是我国历史上最早反对礼治的思想家。

子产在郑国的改革措施之一,是“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简公三十年),子产 “铸刑书”。所谓“铸刑书”即“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也就是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具有王权象征意义的大鼎上,并公布于众,令国民周知。

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子产的举措,则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转而确定刑法的内容,使民众对于主政者所确立的是非准则能够事先掌握,对于个人行为的后果能够有预测的可能性。刑书的公布,象征着“编户齐民”法律的诞生,不论在法制史上还是在社会史上,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邓析对子产所推行的一些政策不满,曾经“数难子产之政”。他对于子产的“铸刑书”也多有批评,《吕氏春秋》上载有“子产以刑书治郑,邓析务难之”。邓析还自编了一套成文法,将其刻在竹简上,人称“竹刑”。

晋人杜预说: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于竹简,故言‘竹刑’。”

邓析另一记入史册的事是传授法律知识,承揽诉讼,这使他成为古代讼师的鼻祖,也被人戏称为是中国最早的律师。

《吕氏春秋》说:“与民之有讼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而学讼者不可胜数。”

老百姓之间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都去找邓析请教解决的办法,当然,也少不了给他一些酬金。帮人打官司,邓析约定按照案情轻重收费,大案件收取一件外衣,小案件收取一条短裤,类似今天的收费律师。

许多人发现干这项工作收益不错,于是又纷纷参加他的法律培训班。他擅长辩论,有人称他“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但广大民众对于他的成功却十分敬佩。

《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

新郑境内有一条河流叫做洧水。有一年,洧水发大水,郑国有个富人渡河时,不慎落水,被水淹死了。他的尸体被一个穷人打捞上来,富人的家人听说后,想用钱赎回富人的尸体回去埋葬,可是,打捞尸体的穷人听说这个死者的家里很有钱,觉得这个尸体是个宝,于是,就漫天要价,但富人的家人又不想出那么多钱,于是双方相持不下。

万般无奈之下,富人的家人便向邓析请教,如何才能赎回亲人的尸体?邓析对富人的家人说:“你们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别多出,对方也会把这具尸体卖给你,因为除了你之外,没有第二个人会向他买这具尸体,尸体不能长期存放,只要你拖着,穷人自然会降价的。”富人的家人觉得邓析说的很有道理,于是,就回到家里去耐心等了。

过了几天,穷人不见富人的家人来买尸体,那个穷人坐不住了,他也来到邓析这里,找他出主意。邓析对他说:“不要着急,一文钱赎金也不要降价,因为对方除了在你这里能买到那具尸体,在别处是买不到的!”穷人一听有理,也就不再着急卖了。

邓析看透了整件事的性质,分析了得尸者和赎尸者各自的正当理由,为对方出有利于其权益的主意。

邓析不愧是律师职业的先躯者,他运用换位思考的方法,让双方当事人都吃了一颗定心丸。

03

在诉讼的过程中,邓析辩论之术无人能敌,史书记载其往往“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能“持之有故,言之成理”。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这种“两可说”。在正统观点看来,无异于一种诡辩论,是模棱两可、混淆是非的理论。

按照《吕氏春秋》的说法:“子产患之,于是杀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子产为何“患之”?还是《吕氏春秋》上说:

“郑国多相县以书者,子产令无县书,邓析致之;子产令无致书,邓析倚之。令无穷,则邓析应之亦无穷矣。”

在子产当政时,人们经常以“县书”的方式议论和批评朝政。“县书”大概是高挂或张贴出来的信,子产下令禁止;邓析就教人改用“致书”的方式,“致书”送过去的意见信;子产又下令禁止“致书”,邓析又教有用“倚书”的方式,“倚书”是藏在别的什物里的信。子产不断下达禁令,而邓析总能想出新的应对方法来。

因为邓析总是和子产对着干,所以子产一怒就杀了邓析。

子产杀邓析,《列子·力命》、《吕氏春秋·离谓》、《淮南子·汜论训》、《盐铁论·疾贪》、《说苑·指武》等古代文献中均有记载。

然而古代文献也有不同的记载,其中以《左传》里的记载为主要源头。

《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静女》之三章,取彤管焉。《竿旄》‘何以告之’,取其忠也。故用其道,不弃其人。《诗》云:‘蔽芾甘棠,勿剪勿伐,召伯所茇’。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子然无以劝能矣。”

这是说“驷颛杀邓析”。

除了《左传》,汉高诱注《吕氏春秋》、唐颜师古注《汉书·艺文志》等也对子产杀邓析一事提出了质疑。

近代学者钱穆也认为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事在《左传》定公九年,他考证,此时子产死了已有二十一年,钱穆认为,由儒入法的荀子以及《吕氏春秋》,把杀邓析的帽子戴在子产头上,和孔子杀少正卯一样,是借孔子和子产的显赫声名,为法家进行“宣传造势”。 此见《先秦诸子纪年·邓析考》。

孰是孰非,已经很难考证。

邓析的死,其实是人治社会的悲叹,使一种本来无比光荣的职业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昙花一现”,而讼师也在以后的漫长岁月里成为一种并不被人尊重的职业。

邓析不会知道,他如果生活在今天,肯定是一个能够“天价收费”的大牌律师。

(本文图片为网络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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