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魏晋时期的州郡领兵制—明知尾大不掉,转一圈却改革失败

汉朝的军队分为中央军与地方军。中央军又有“南军”与“北军”之分,他们是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统辖和指挥的军队,其主要任务是宿卫京师,边境有事,则命将率之以御敌寇。

地方军,则是由地方各郡国主管、训练、征集和屯驻的军队。因为西汉郡、国并设,各郡、国都有一定数量的军队,故又称“郡国兵”。封国之外的州一级地方行政机构所掌握的军队称之为“州郡兵”。不论“郡国兵”还是“州郡兵”,都有地方军的性质。

州郡兵

东汉中期以后,由于“州”一级机构日益成为地方行政机构,“州郡兵”也随之增多。

西汉郡国兵的来源和性质都同中央军相同。凡是全国范围内的成年男子都有当兵义务,每年由各郡国按年龄征集服兵役,分配到不同的兵种中,平时由各郡国主持征集与训练,他们是郡国的常备兵,有比较固定的数量及相应的编制系统,在郡国有“兼备盗贼”的任务,还有轮流宿卫京师和屯戍边境的义务。

当他们宿卫京师时,就成了中央军;当他们戍守边境时,就是边防军。一经调集到中央或边境,原来的各郡国都无权指挥,都得听命于统率的将领。因此,西汉时期的郡国兵,是中央军的后备与补充,是有固定性服役期限的非职业性兵士。

戍守边境

郡国兵制度到东汉时期有了变化。一是郡国兵的名称逐步为州郡兵的名称所代替;二是来源于征兵制的兵士逐步被来源于召募和刑徒所代替;三是州郡兵的指挥权逐步向地方转移,最后形成了“州郡领兵”制或“州郡典兵”制。

这些变化始于东汉光武帝,最后形成了魏晋时期的州郡兵制度,也酿成了魏晋时期及以后地方势力的尾大不掉之势和中央王权的逐步衰落。

一、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制度

东汉时期的州郡兵,不同于西汉的郡国兵。《续汉书·百官志五》记载:“建武六年,省诸郡都尉,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役。”从建武六年起,取消了西汉时期长期实行的以郡国都尉主持兵员征集、训练及“都试之制”的郡国兵制度。

《后汉书》《光武帝纪》也说:“是岁,初罢郡国都尉官。”又云:“丁酉诏曰:今国有众军,并多精勇,宜且罢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工及军假吏,令还复民伍。”通过建武年间的改革措施,光武帝罢省了郡国都尉官及都尉主持征集、训练兵士和都试之制等做法,引起了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

士卒实战训练

一是郡国兵的来源不同了,由西汉的征兵制变成了东汉的募兵制;二是郡国兵服役年限不同了,由西汉的非职业兵,变成了东汉的长期或终身服兵役的职业性兵役;三是由西汉的都尉主兵事变成东汉的郡太守主兵事。

《后汉书》《王霸传》记载:“(建武)九年,玺书拜(王)霸上谷太守,领屯兵如故,捕击胡虏,无拘郡界。明年,诏(王)霸与渔阳太守陈欣将兵为诸军锋。”

由此可见,王霸与陈欣均为太守,这时的他们皆有军队。这说明刘秀在位时,诸郡皆有兵,由太守领其事。另外《马成传》也记载:建武十四年,“拜为中山太守,上将军印绶,领屯兵如故”。

马成原为将军,拜为中山太守后,由于太守兼领兵事,所以他直接以太守“领屯兵如故”,可见有郡国兵的郡决非少数。这些州郡兵随时要受中央调遣,并不是军阀们的地方军。而且越到后来,州之有州兵者日多。

地方军

建武年间,虽未废除郡国兵制度,但引起了郡国兵制度的一系列变化。东汉郡国兵的兵源不再来自征兵,而是来自召募和吸引刑徒,从而产生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也发生了由义务兵制到职业兵的巨变,还逐步萌发了太守、剌史掌握兵权和兵将之间隶属关系的固定化,从而为州牧制的产生、都督制的出现和兵士私家化的过程准备了条件。魏晋南北朝时期兵制方面的许多变化,都渊源于东汉时期郡国兵制度的变化。

由于东汉的郡国兵在来源上发生了变化,为了弥补废除征兵制带来的兵源短缺,光武帝于建武六年“初罢郡国都尉官”之后,采取了释放郡国囚徒以补兵源的措施。

《后汉书记载,建武十二年,“遣骠骑大将军杜茂将众郡施(通弛)刑屯北边,筑亭候,修烽燧”。

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遣谒者分将施刑补理城郭”,其补理城郭的范围,遍及云中、五原、朔方、北地、定襄、雁门、上谷及代八郡,可以看出,诸郡都有以刑徒充任的士兵。光武帝以后,诸帝多遵循这一做法,以致以弛刑徒充兵者日多。

军队

《明帝纪》记载:永平八年(65年)十月,“诏三公募郡国中都官死罪系囚,减罪一等,勿笞,诣度辽将军营,屯朔方、五原之边县,妻子自随,便占籍边县;父母同产欲相代者,恣听之。”

弛刑的范围,从光武帝的“非犯殊死”者,到明帝时放宽到“死罪系囚”,而且增加了“妻子自随”、“占籍边县”等办法,以鼓励弛刑徒应募为兵戍边。永平九年三月,明帝对应募者增加了“赐钱”与“复其口算”的优待。

《后汉书》记载:永元元年(89年)十月,“令郡国弛刑输作军营。其徙出塞外者,刑虽未竟,皆免归田里”。可见以刑徒充边郡兵士,成为东汉郡国兵的一个重要来源。 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另一个重要来源就是召募。《后汉书》《吴汉传》云:“(建武)十一年,率征南大将军岑彭等伐公孙述……将南阳兵及弛刑、募士三万人溯江而上。”《马援传》也记载:(建武)二十四年,光武帝“遣(马)援率中郎将马武、耿舒、刘匡、孙永等,将十二郡募士及弛刑四万余人征五溪”。“募士”非刑徒,可见募兵也是郡国兵的重要来源。桓帝延熹五年,桓帝用度尚为荆州刺史, “广募杂种诸蛮夷,明设购赏,进击,大破之,降者万余人”。可见当时的州郡兵基本上已经募兵化。

募兵

随着募兵的增多,设置固定“营兵”的制度应运而生。

《文献通考》说“光武以幽、冀、并州兵定天下,始于黎阳立营,领兵骑,常千人,以谒者监之,号黎阳兵。”“明帝以后,置度辽营;南蛮有叛,则置象林兵;鲜卑寇居庸,则置渔阳营(安帝时)。。。置屯多矣。”

随着营兵的设置与增多,当兵者的固定服役年限也改变了,变成终身制职业兵。

兵士职业化的后果是与将领之间的统属关系也固定化,这种隶属关系逐步演化为人身依附体关系,于是为各级将领和地方长官豢养私兵打开了方便之门。

这些地方升官很容易在社会动荡时成为拥兵自重的割据者。东汉末年出现的群雄割据局面,正是在郡国兵(或州郡兵)的募兵化、太守主管兵事、兵将之间关系的牢固化以及家兵、私兵制的产生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

东汉末年刘备割据的军队

二、 曹魏的州郡领兵制

东汉时期虽有由剌史及太守掌管的郡国兵,但州剌史与郡太守都无加军号之制,也无将军兼地方官的做法,故东汉的郡国兵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真正的州郡兵是在汉献帝建安年间产生的。曹操建安十三年六月为丞相,实行“州郡领兵制”。

州刺史、郡太守加军号和以将军兼领州剌史、郡太守等做法,是州郡领兵制的主要标志。

《宋书.百官志》云:“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年),始置都督诸州军事,或领刺史”。元人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说:“黄初中,复令州郡典兵。州置都督,寻加四征、四镇将军之号,又置大将军都督中外兵之柄,世在司马氏而魏祚移矣。”

曹操灭袁绍以后,袁绍的州郡兵数量不少,多数被私家所控制,有州郡兵之名而无州郡兵之实。当时的关中也是“诸将多引(流民)为部曲”,使“家兵遂强”。

官渡之战曹操灭袁绍

扬州地区的郑宝、张多、许乾等人也“各拥部曲”。这一切说明当时的州郡兵多被分割于各地的将军之手,州刺史与郡太守无权统帅他们。

为了使这些分割于诸将之手的地方军队直接掌握于州刺史与郡太守之手,受中央的节制,曹操实行了给刺史、太守加军号或以将军领刺史、太守之职的制度。

《魏书·夏侯惇传》载夏侯惇以将军兼领郡太守,就反映出曹操开始把州郡兵置于郡太守统治之下,是“州郡领兵”制的萌芽此时已出现。

《魏书·曹仁传》记载:“及即王位,拜仁车骑将军,都督荆、扬、益州诸军事。”《曹休传》亦记载:“帝征孙权,以休为征东大将军,假黄钺,督张辽等及诸州郡二十余军……拜扬州牧。”

曹操和他的部曲

曹休以将军兼领州牧、都督诸军事。说明在州郡领兵制的基础上实行的都督制,在曹魏已经制度化了。

这种做法例子很多,《百官志》谓“魏文帝黄初二年,始置都督诸军事,或领刺史”,把都督制与“州郡领兵制”合于一体。

三、 州郡领兵制的全面推行

在曹魏实行州郡领兵制后,许多州郡都有了以将领兼地方官、或以地方官加军号领兵制下的州郡兵。魏明帝时,杜恕上疏力主实行军民分治,即取消州郡领兵之制。

《三国志》记载 杜恕以为“古之刺史,奉宣六条,以清静为名,威风著称,今可勿令领兵,以专民事。”

杜恕反对“州郡典兵”的主要理由是刺史、太守一旦典兵,“则专心军功,不勤民事”,非务本之道。如果要加强某个地区的军事力量,可以“专置大将以镇安之”。从杜恕的奏疏中,可以看到“州郡典兵”之制已在全国各州郡实行了。

杜恕

明帝太和年间,镇北将军吕昭为冀州刺史,满宠、王昶、王凌、令狐愚、毋丘俭等人先后以将军兼领豫州、兖州刺史,基本上全部实行了州郡领兵制度。

四、晋代废除州郡领兵制的尝试

杜恕的意见未被魏明帝采纳,但在晋武帝时期,州郡领兵制度被晋武帝废除了。晋太康之初,武帝下诏曰:

“昔汉末四海分崩,固以吴、蜀自擅,自是刺史内亲民事,外领兵马,此一时之宜尔。今赖宗庙之灵,士大夫之力,江表平定,天下合之为一,当韬戢干戈,与天下休息。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监司清峻于上,此经久之体也。其便省州牧。”

魏明帝曹睿

晋武帝认为只要废除了州牧制,就等于废除了州郡领兵制,地方割据势力就可以得到抑制。他想让“刺史分职,皆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二千石专治民之重。

就是说刺史只司监察地方之职,既不领兵,又不治民。这样,刺史、太守自然不加军号,也不以将军兼领,于是州郡领兵之制就取消了。晋武帝的想法是好的,只可惜他“虽有其言,不卒其事”,只说不做,最终“竟覆天下”。

晋武帝死后,他的儿子惠帝改变了武帝的“省州牧”措施,废除“州郡领兵”制的尝试失败了。这样一地方割据势力不仅未能消除,反而更加猖獗,以致酿成了“八王之乱”的混战局面,导致了西晋政权的灭亡。

五、 州郡领兵制的重生

西汉的郡国兵是以征兵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名为郡国兵,实际是中央军队的另一种存在形式。

东汉时期的郡国兵(或州郡兵)制度,从光武帝建武六年、七年采取、“罢郡国都尉官”、“并职太守,无都试之制”和把材官、骑士“还复民伍”等措施之后,州郡兵的来源由征兵变成了召募;召募的对象一般有民户和弛刑徒;随之实现了由征兵制到募兵制的转变;州郡兵服役的固定期限逐步被终身服役的职业性兵士所代替;州郡兵与地方将领之间隶属关系逐渐牢固化,从而引起了地方将领亲兵制与私兵制的产生;刺史、太守有了主管军队的权利,为以后太守正式领兵和州牧制的产生准备了一切条件;但此时的州郡兵仍然是受中央调遣的军队,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地方军队。

郡国兵

曹魏时期是州郡领兵制度的创始时期。曹操把将领兼地方官加军号领兵等做法固定化和制度化。魏文帝和明帝时期,州郡领兵制得到进一步推广。州郡的刺史、太守加军号领兵或者以将军兼领地方官,在此基础上产生的都督制也进一步得以推广。

晋武帝鉴于州郡领兵制带来了州牧、太守权力太大的弊端,在太康三年实行了“诸州无事者罢其兵,刺史分职,如汉氏故事,出颁诏条,入奏事京城”的军政、军民分治制度。否定了刺史既不领兵、也不治民的做法;把“诸州无事者罢其兵”的做法改变为“普减州郡兵”;到惠帝时期,又实施重州刺史加军号、领兵之制,取代了剌史、都督并置制度,等于又恢复了原来的州郡领兵制。

实行州郡领兵制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但这种制度客观上增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加剧了地方割据。

唐朝前期沿用州郡领兵制,出现了许多割据一方的节度使和军阀,这是州郡领兵制最后的荣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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