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期国家宗庙的设置与祭祀

帝王祭祀祖先的宗庙称太庙


庙的产生是对祖先敬仰这一群体意识形成之后的产物。对祖先祭祀从地点上有一个从墓到庙再到墓的过程。庙的形成是基于族群意识,而陵寝祭祀的兴起则是由于皇帝权威的强化。古人的宗教观念中,认为人死之后魂魄能脱离于肉体而存在,并将其称之为鬼,后来出于对英雄人物的崇拜,又把杰出人物由鬼而转视为神,强化了对其的崇拜意义。国家宗庙的祭祀,就是对皇帝祖先神崇拜的主要方式。

一、 国家宗庙的设置

皇帝的宗庙与国家社稷一样,都是国家政权存在的重要象征。因而历代统治者在创立国家政权的时候,都把建立宗庙制度作为礼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史记·萧相国世家》载:

“汉二年(公元前205年),汉王与诸侯击楚,何守关中,侍太子,治栎阳。为法令约束,立宗庙社稷宫室县邑,”

这条史料尽管非常简略,但却是关于汉王朝宗庙制度建立的最早记录。表明刘邦立国后不久,就在临时都城栎阳草创起了宗庙制度。

楚汉之争胜利后,汉帝国定都长安,宗庙制度的建设也围绕长安而展开。《汉书·高帝纪》载,汉高祖十年(公元前197年)七月,刘邦的父亲太上皇故去,“八月,令诸侯王皆立太上皇庙于国都”。京城长安的太上皇庙,大概也立于此时。汉高祖刘邦去世后,太子和群臣在太上皇庙为其议立名号。说明在高祖庙建立之前,太上皇庙在礼仪上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重现汉代宗庙祭祀


汉初太上皇、汉高祖与汉惠帝庙都设在长安城内。汉文帝在位时,改变了宗庙的原有设置方式,不再于都城内设庙。即如《汉书·五行志》所说:“古之庙皆在城中,孝文庙始出城外。”服虔说:“(文帝)庙在长安城南,文帝作。还顾见城,故名之”。自此以后,西汉皇帝都把庙设于各自的陵旁。《长安志》卷14引《关中记》说:“汉帝诸陵自各立庙,或在城内,或在城外,或在陵旁。”可见其归纳是相当确切的。

清人赵翼谈到西汉皇帝设庙的特点时指出:“西汉诸帝多生前自立庙”。这一做法从文帝开始,并为后嗣的西汉诸帝所沿袭。众所周知,西汉是承秦而立的帝国,秦朝制度对西汉有相当大的影响,故而俗称“汉承秦制”。这一点在西汉皇帝宗庙的设置上,也体现的相当明显。《史记·秦始皇本纪》载:

“二十七年,始皇巡陇西、北地,出鸡头山,过回中……下诏,增始皇寝庙牺牲及山川百祀之礼。令郡臣议尊始皇庙。群臣皆顿首言曰:“古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虽万世世不轶毁。今始皇为极庙,四海之内皆献贡职,增牺牲,礼咸备,毋以加。先王庙或在西雍,或在咸阳。天子仪当独奉酌祠始皇庙。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群臣以礼进祠,以尊始皇庙为帝者祖庙。皇帝复自称朕。”


“极庙”就是秦始皇生前为自己预设的宗庙。秦始皇去世后,二世皇帝规划了帝国的宗庙制度,以秦始皇为界,把祖先宗庙分为先王庙和帝者祖庙。原来分祀于雍和咸阳两地30余位先公、先王,“自襄公已下轶毁。所置凡七庙”,由臣下奉祀;皇帝本人亲祭的,是作为“帝者祖庙”的秦始皇帝极庙。虽然贾谊《过秦论》说秦“一夫作难而七庙隳”,但是在秦二世皇帝规划的秦帝国宗庙体系中作为帝国象征居于核心地位的,并非是其先王“七庙”,而是秦始皇帝的“极庙”。西汉从文帝以后皇帝生前自立庙、并把宗庙靠近陵侧而设于城外,这显然都是源于秦始皇设极庙的做法。西汉不仅每个皇帝都各自有庙,有些皇帝还另有享祀的原庙和郡国庙。关于原庙,《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载:

“高庙,汉太祖,奈何令后世子孙乘宗庙道上行哉? 孝惠帝大惧,曰:急坏之,叔孙生曰:“人主无过举。今已作,百姓皆知之,今坏此,则示有过举。愿陛下为原庙渭北,衣冠月出游之,益广多宗庙,大孝之本也。上乃诏有司立原庙。原庙起,以复道故。”

祭祀大典


可见原庙就是正庙之外另设的宗庙,对此古人已多有正确的解释,如文颖:“高祖已自有庙,在长安城中,惠帝更于渭北作庙,谓之原庙”;《尔雅》曰:“原者再,再作庙也”;裴骃:“谓‘原’者,再也。先既已立庙,今又再立,故谓之原庙”;颜师古:“原,重也。言已有正庙,更重立也”;“原庙,重庙也”等等。西汉除了惠帝为高祖刘邦在渭北和沛故居设立原庙外,其它的皇帝再没有原庙的设置。

在郡国设皇帝宗庙,为西汉庙制的一个创举。《汉书·韦玄成传》说:

“初,高祖时,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至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孝文庙为太宗庙,行所尝幸郡国各立太祖、太宗庙。至宣帝本始三年(公元前71年),复尊孝武庙为世宗庙,行所巡狩亦立焉。凡祖宗庙在郡国六十八,合百六十七所。而京师自高祖下至宣帝,与太上皇、悼皇考各自居陵旁立庙,并为百七十六。”

这是元帝罢毁郡国庙前的西汉宗庙规模,在一百七十六所皇帝宗庙中,郡国庙就有一百六十七所之多!由于郡国庙的设置“不应古礼”,又违背“父不祭于支庶之宅,君不祭于臣仆之家,王不祭于下土诸侯。”的所谓“《春秋》之义”,因而受到儒学大臣的非议,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元帝诏罢郡国庙。东汉政权建立后,在宗庙的设置方式上有了新的变化。《续汉书·祭祀志下》载:

“建武二年(26)正月,光武帝刘秀“立高庙于洛阳。四时祫祀,高皇帝为太祖,文帝为太宗,武帝为世宗,如旧。余帝(不祀)。四时春以正月,夏以四月,秋以七月,冬以十月及腊,一岁五祀。三年正月,立亲庙洛阳,祀父南顿君以上至舂陵节侯。”

与西汉每个皇帝都各专一庙单独奉祀的做法不同,光武帝刘秀在高庙中供奉从汉高祖到汉平帝等西汉诸帝,在亲庙中供奉自己的四代祖先。相对西汉而言,这是一种简化了的宗庙设置方式。

宗庙祭祀仪式


不过,刘秀尊崇自己直系祖先,将其与西汉皇帝一同在洛阳立庙奉祀的做法,遭遇到了臣下的异议。新莽末王莽的倒行逆施,激起了民众的反抗,社会上也出现了“人心思汉”的政治思潮。刘秀以宗室身份充分利用了这一优势,打着“兴复汉室”的旗号与群雄角逐而争得天下,设祭高庙正是意在表明他是西汉王朝正统继承人。由于刘秀是景帝之子长沙定王发的后代,直系的高曾祖祢四代祖先都不是皇帝身份;因此尽管高庙一祖二宗加上亲庙四祖,在数量上合乎“天子七庙”的礼数,但是亲庙的设置属“以卑侧尊”,不合于传统的天子宗庙礼法。针对于此,建武十九年(公元43年),太仆朱浮与五官中郎将张纯共上奏议:

“陛下兴于匹庶,荡涤天下,诛锄暴乱,兴继祖宗。窃以经义所纪,人事众心,虽实同创革,而名为中兴,宜奉先帝,恭承祭祀者也。元年以来,宗庙奉祠高皇帝为受命祖,孝文皇帝为太宗,孝武皇帝为世宗,皆如旧制。又立亲庙四世,推南顿君以上尽于舂陵节侯。礼,为人后者则为之子,既事太宗,则降其私亲。今禘袷高庙,陈序昭穆,而舂陵四世,君臣并列,以卑厕尊,不合礼意。”

他们从东汉政权建立的角度,强调上继西汉帝统的政治意义,请求刘秀罢除亲庙。刘秀因而决定罢废洛阳亲庙,按照大司徒戴涉的方案为主对宗庙制度加以调整,形成“洛阳高庙四时加祭孝宣、孝元,凡五帝。其西庙成、哀、平三帝的神主,四时祭于故高庙。东庙京兆尹侍祠,冠衣车服如太常祠陵庙之礼。南顿君以上至节侯,皆就园庙。南顿君称皇考庙,鉅鹿都尉称皇祖考庙,郁林太守称皇曾祖考庙,节侯称皇高祖考庙,在所郡县侍祠的宗庙奉祀格局。

祭祀先祖


不过,虽经建武十九年的调整,东汉的宗庙设置仍未臻于完善,光武帝也无兴趣加以改变。虽然罢废洛阳的亲庙,但是对于“有司奏请立近帝四庙以祭之”的建议,却借口“庙处所未定,且就高庙袷祭之”而搪塞回避。再有一点,洛阳高庙原为汉武帝的郡国庙,郡国庙在西汉时期由所在地的郡守或诸侯王奉祠,因此宗庙规制注定不及皇帝亲奉的国家宗庙。光武帝将其用作高庙,当是特定时期所采取的权宜之策。因此祠祭方面必然也只能是因陋就狭,而采取合祭方式。故而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张纯在议定禘祫的奏议中提出“祖宗庙未定,且合祭。今宜以时定”的建议,再次请求光武帝按“天子七庙”的礼仪完善东汉庙制。可是光武帝刘秀对此根本不予理睬,遂使原本为一时之策的高庙数帝合祭方式,延宕而成为东汉的常制。

光武帝刘秀去世后,明帝为议谥号“光武”,上庙号“世祖”,在洛阳立世祖庙奉祀。受光武帝于高庙合祀方式的启发,明帝临终“遗诏无起寝庙,藏主于光烈皇后更衣别室”。即让后人把他的神主纳入世祖庙,安置在其母亲的“更衣别室”之内。明帝此举,意在通过抑损自己而尊崇光武帝,突出其作为东汉帝国缔造者的历史形象,同时也昭示了对母亲的孝意。《后汉书·章帝纪》载有司议尊明帝的奏章中提到:

“臣愚以为更衣在中门之外,处所殊别,宜尊庙曰显宗,其四时禘祫于光武之堂,间祀悉还更衣,共进《武德》之舞,如孝文皇帝祫祭高庙故事。”

祭祀仪式


由此看来,明帝藏主的光烈皇后更衣配殿的位置在“中门之外”,与奉祀光武帝的正殿不在一个院落,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能够专为明帝遂行单独的祭祀,可以说是“庙中之庙”,相对于高庙的五主只能共殿同享有明显的功能改善,这在实质上开启了后世帝庙“同堂异室”制的先河。此后这种做法相沿成例,东汉的其它皇帝也都藏主世祖庙,而不再为自己另立宗庙。据《续汉书·祭祀志下》载:

“灵帝时,京都四时所祭高庙五主,世祖庙七主,……故高庙三主亲毁之后,亦但殷祭之岁奉祠。灵帝崩,献帝即位。初平中,相国董卓、左中郎将蔡邕等以和帝以下,功德无殊,而有过差,不应为宗,及余非宗者追尊三后,皆奏毁之。四时所祭,高庙一祖二宗,及近帝四,凡七帝”

在成、哀、平三帝亲尽以后,长安高庙的作用更加无足轻重,但世祖庙由于所奉祀的皇帝神主的不断增加却变得愈加重要。献帝初平年间改革后,宗庙四时仅祭“高庙一祖二宗,及近帝四”。“近帝”为:光武、明、章、灵帝,可见这一改革不仅确立了七庙制的形式,而且从两汉一体的角度,突出了汉高祖的独尊地位。

迎宾仪式


二、 国家宗庙的祭祀

两汉国家对宗庙的祭祀,有如禘祫祭、正祭、间祀等时间固定的常规祭祀和因事而行的告祭,这些祭祀活动,不仅祭祀的时间不同,礼仪上也有不同的特点。

(1)宗庙禘祫祭

禘祫是宗庙大祭的两种方式,“禘”与“祫”都是见诸史册的先秦祭名。如《国语·鲁语》:“有虞氏禘黄帝而祖颛顼”。《公羊传·文公元年》:

“八月丁卯,大事于太庙,跻僖公。大事者何?大祫也。大祫者何?合祭也。其合祭奈何?毁庙之主陈于太祖,未毁庙之主皆升,合食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

其中,禘作为一种起源很早的祭祀方式,在出土的殷周文字材料中也有反映。但是在汉代,禘祫并非是汉代宗庙原有的祭祀方式,而是儒家思想渗入宗庙礼制的产物。

汉代宗庙禘祫的确立与实施,与儒家思想的兴盛有极为密切关系。汉初,在宗庙礼仪上颇多创新,而对于先秦宗庙礼仪的诸多方面都没有加以继承,这其中就包括禘祫之祭。自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逐渐成为统治者施政和改制的理论依据,并且也日益渗透到汉代社会的方方面面。

宗庙祭礼乐


另外,宣帝以前统治者所信奉的是所谓“霸王道杂之”的“汉家制度”,从元帝开始,儒术便成为思想和施政的最高准则。因此这一时期的宗庙礼制变革也是在儒家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的。元帝时,贡禹、匡衡和韦玄成等大臣就针对宗庙祭祀制度不合礼典而庞大费繁的弊端,引据经典而提出了罢废郡国庙,以及实行宗庙迭毁与禘祫祭祀等革新建议。其中,关于实行禘祫祭祀的建议,是永光四年(公元前40年)韦玄成等四十四名大臣提出来的。韦玄成等在奏议中说:

“ 《礼》,王者始受命,诸侯始封之君,皆为太祖。以下,五庙而迭毁,毁庙之主臧乎太祖,五年而再殷祭,言壹禘壹祫也。祫祭者,毁庙与未毁庙之主皆合食于太祖,父为昭,子为穆,孙复为昭,古之正礼也。祭义曰:王者禘其祖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庙。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为立庙,亲尽也。立亲庙四,亲亲也。亲尽而迭毁,亲疏之杀,示有终也。”


可见,他们是融合了《公羊传·文公元年》和《礼记·祭义》关于祫与禘的记述,而提出了汉家的禘祫方案。由于这一方案是和宗庙迭毁制结合而行的,永光五年(公元前39年)毁太上皇和惠帝庙,标志着宗庙迭毁制的实施,同时也表明:相应的禘祫制度也当于此时确立。这一点,有稍后的匡衡告谢毁庙的祷辞可证:

“往者大臣以为在昔帝王承祖宗之休典,取象于天地,天序五行,人亲五属,天子奉天,故率其意而尊其制。是以禘尝之序,靡有过五。受命之君,躬接于天,万世不堕。继烈以下,五庙而迁,上陈太祖,间岁而祫,其道应天,故福禄永终。太上皇非受命而属尽,义则当迁。又以为孝莫大于严父,故父之所尊子不敢不承,父之所异子不敢同。”


从高祖南面,昭西面,穆东面,子为昭,孙为穆的排位原则,可以推定西汉皇帝的昭穆位序应为:惠、文、武、(悼皇考251)、元、哀、平帝为昭,景、昭、宣、成、(恭皇252)帝为穆。这样,从当朝皇帝在祭祀时“西面坐”于昭列的情况,分析其只能是元、哀、平三帝之一,最有可能的就是元帝。如果这一推测成立的话,那么《汉旧仪》所记的这一“三年祫祭”仪式,反映的就是元帝时所制定的禘祫礼仪的原貌。

汉代歌舞——相和歌


由于实行宗庙禘祫需要依照儒家经典简化西汉原有祭祀礼仪,削减常奉的宗庙数量,这与汉初以来通过增设宗庙来尊崇祖先的传统做法有所违牾,由此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便不能不使皇帝有所顾忌。但是实行宗庙礼制改革,以减少祭祀耗费节省国家开支,又是不可违背的必然趋势。在这种情况下,从元帝至哀帝,虽都同意变革,但却因噩梦获谴、无子嗣和寝疾等缘由,屡次使变革方案出现反复,因此,禘祫礼仪,也很难系统贯彻实施。西汉有明确记载实施了的禘祫,是在平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汉书·平帝纪》载:

“ 五年春正月,祫祭明堂。诸侯王二十八人、列侯百二十人、宗室子九百余人征助祭。礼毕,皆益户,赐爵及金帛,增秩补吏,各有差。”

东汉建立后,光武帝刘秀致力于依儒家思想完善宗庙礼制。由于统治方略和宗庙设置的变化,因此在实行禘祫礼仪上也就少了许多西汉皇帝的那些顾虑。建武十八年(公元42年),刘秀首行禘祭。即《续汉书》载:“十八年上幸长安,诏太常行禘礼于高庙,序昭穆。父为昭,南向;子为穆,北向”。但此时禘祭的礼仪还很不完善,如张纯与朱浮在建武十九年(公元43年)的上书中也称:“今禘袷高庙,陈序昭穆,而舂陵四世,君臣并列,以卑厕尊,不合礼意”。故至建武二十六年(公元50年)的这段时间内,又缺略不行。建武二十六年,光武帝刘秀诏张纯:“禘、祫之祭,不行已久矣。三年不为礼,礼必坏;三年不为乐,乐必崩。宜据经典,详为其制”。张纯遂引据经典重新订制而上奏道:

“ 礼,三年一祫,五年一禘。《春秋传》曰:大祫者何?合祭也。毁庙及未毁庙之主皆登,合食乎太祖,五年而再殷。汉旧制,三年一祫,毁庙主合食高庙,存庙主未尝合祭。元始五年,诸王公列侯庙会,始为禘祭。又前十八年亲幸长安,亦行此礼。礼说三年一闰,天气小备;五年再闰,天气大备。故三年一祫,五年一禘。”

这样的禘袷礼实施方案,无疑要比西汉时更加细致、巧妙和完备。张纯的禘袷方案得到了光武帝刘秀的采纳,成为东汉一朝的定制。

汉画像石:宗庙祭祀


(2)宗庙正祭

正祭是宗庙在一年中按照月份或季节举行的常规祭祀。月祭与时祭,分别是西汉与东汉宗庙的正祭。《汉书·韦玄成传》记载西汉皇帝祖先奉祀制度的概况道:

“初,高祖时,令诸侯王都皆立太上皇庙。至惠帝尊高帝庙为太祖庙,景帝尊孝文庙为太宗庙,行所尝幸郡国各立太祖、太宗庙......日祭于寝,月祭于庙,时祭于便殿。寝,日四上食;庙,岁二十五祠;便殿,岁四祠。又月一游衣冠。而昭灵后、武哀王、昭哀后、孝文太后、孝昭太后、卫思后、戾太子、戾后各有寝园,与诸帝合,凡三十所。一岁祠,上食二万四千四百五十五,用卫士四万五千一百二十九人,祝宰乐人万二千一百四十七人,养牺牲卒不在数中”

这里所说的“月祭于庙”,就是西汉宗庙的正祭。《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载:“高帝崩,孝惠即位,乃谓叔孙生曰:先帝园陵寝庙,群臣莫能习。徙为太常,定宗庙仪法。”《太平御览》禘袷七引《五经异义》说:“谨按叔孙通宗庙有月祭之礼。”可见宗庙月祭制度,当为叔孙通所“定宗庙仪法”的一个主要内容。据《汉书·韦玄成传》载,元帝时曾有臣下根据《礼记·祭法》:“祭不欲数,数则渎,渎则不敬。”的祭祀原则,提出“宜复古礼,四时祭于庙。”的建议,但是元帝对这一建议却不加理会,即所谓“上亦不改也”。这样月祭作为宗庙正祭,终西汉一朝而没有改变。

时祭是按春夏秋冬四季而举行的祭祀,故而又称“四时之祭”。由文献上看,周代就有四时之祭。如《周礼·春官·司尊彝》:“春祠,夏禴,秋尝,冬烝”;《礼记·王制》:“天子诸侯宗庙之祭,春曰祠,夏曰禘,秋曰尝,冬曰烝。”这些记述尽管不尽相同,但是都表明周代宗庙是祭以四时的,四时之祭即为周代宗庙的常祭。东汉建立后,宗庙礼仪的创制以儒家思想为本,对西汉繁杂的宗庙礼仪多有驳正,如宗庙的正祭就由月祭改为时祭。《续汉书·祭祀志下》载:

“ 灵帝时,京都四时所祭高庙五主,世祖庙七主,少帝三陵,追尊后三陵,凡牲用十八太牢,皆有副倅。故高庙三主亲毁之后,亦但殷祭之岁奉祠。灵帝崩,献帝即位。初平中,相国董卓、左中郎将蔡邕等以和帝以下,功德无殊,而有过差,不应为宗,及余非宗者追尊三后,皆奏毁之。四时所祭,高庙一祖二宗,及近帝四,凡七帝。”

这表明,东汉宗庙始终都是以时祭为正祭的。不过由于宗庙设置上的原因,东汉宗庙的时祭采用的是合祭的形式,礼仪上较周与西汉都大为减省。

汉画像石:祭祀典礼


(3) 宗庙间祀

“间祀”一词,是相对于正祭而言的。在宗庙正祭之外,其它按节令而行的固定祭祀都可归为间祀。即《续汉书》所说:“四时正祭外,有五月尝麦,三伏立秋尝粢盛酎,十月尝稻等,谓之间祀”。《汉书·韦玄成传》载,西汉宗庙“岁二十五祠”。晋灼曰:

“《汉仪注》宗庙一岁十二祠。五月尝麦。六月、七月、三伏、立秋貙娄,又尝粢。八月先夕馈飨,皆一太牢,酎祭用九太牢。十月尝稻,又饮蒸,二太牢。十一月尝,十二月腊,二太牢。又每月一太牢,如闰加一祀,与此上十二为二十五祠。”

这二十五祠中,除去“一岁十二祠”及“闰加一祀”的正祭外,其余皆为间祀。其中,“尝麦”、“尝粢”、“尝稻”以及时鲜果献等,都属于尝新类祭祀。古人在劳动收获“新物”的时候,都要先祭祖先,而后自己才能享用,即所谓:“凡五谷新熟,珍物新成,天子以荐宗庙。礼,未荐不敢食新,孝敬之道也”。西汉宗庙有尝新祭,恰是这种习俗在礼制中的一个反映。“三伏”之祀,在夏至后的三个伏日举行,因为伏日之后阴气将起,伏日行祭是为却除阴灾而祈求祖先的福佑。“貙娄”是立秋日伴随军队的肆习讲武活动而举行的宗庙祭祀,其主要的内容就是用猎获的禽兽向祖先行祭献礼。“八月先夕馈飨”,是秋分日的祭祀。

宗庙祭祀乐器


《周礼·春官·典瑞》郑玄注说:“天子常春分朝日,秋分夕月。”可见“八月先夕馈飨”是与秋分夕月习俗有关的祭祀活动。“酎祭”是因酎酒酿成而举行的祭祀。酎是一种醇酒的名称,张晏曰:“正月旦作酒,八月成,名曰酎。酎之言纯也。”师古曰:“酎,三重酿,醇酒也,味厚,故以荐宗庙。”从《汉仪注》所载的祭祀礼仪来看,正祭固定为“每月一太牢”,而间祀却有二太牢、乃至九太牢的,说明间祀作为有特定意义的祭祀,其礼仪在西汉时还是相当隆重的。

从《续汉书》“四时正祭外,有五月尝麦,三伏立秋尝粢盛酎,十月尝稻等,谓之间祀。”的记载看,并没有列举出东汉间祀的全部内容,由于间祀中有很多内容都与传统习俗密切相关,因此我们可以据此推测,两汉的间祀内容不会相差很多。《后汉书·章帝纪》载,汉明帝去世后“藏主于光烈皇后更衣别室”,章帝时定其祭祀制度为“四时禘祫,于光武之堂,间祀悉还更衣”。即四时正祭和禘祫殷祭都与光武帝合祀于世祖庙正殿,只有间祀才独享于更衣别殿。因为东汉的其它皇帝也都藏主于世祖庙更衣,类而推之,其间祀在礼仪上也都应是单独祭祀。

参考文献:《五精感生说与后汉的祭祀》、《白虎通疏证》、《汉书新证》、《三国志》、《后汉书》、《中国上古祭祀文化》、《日知录》、《汉碑集释》、《隶释·隶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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