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起人贩子,人们都恨不得拆其骨,扒其皮。这群人坏事做尽,专门拐卖妇女儿童。还记得前两年的《失孤》和《亲爱的》引起了社会强烈的反响,人们都希望对那群犯罪分子处以重刑,以确保他们将来没有再害人的能力。但国家的法律是一个慢慢完善的过程,一时间还不太可能将所有人贩子都处以重刑。但大家知道中国古代是如何处罚人贩的么?
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的行为被称为“略卖”。在当时的社会中也是违法的。但是像战俘一类的奴隶却可以合法买卖,这种称之为“和卖”。早在战国时期,人口买卖就开始进行了。到了汉朝初期,因为连年征战,饿殍遍野,穷人根本养不起孩子。为了维持国家的稳定,汉高祖刘邦不得不鼓励贫民将孩子卖到蜀地,以求存活。
到了汉朝中后期,因为社会环境逐渐变好,人们生活也开始富裕起来。汉朝便开始极力打压贩卖人口的团伙。在东汉时期,国家法律正式规定,拐卖人口的行为将与群盗、盗杀伤人、盗发坟冢等重大罪行并提,一经抓获,以磔刑处之。所谓磔(zhe)刑,就是将犯人砍头后再进行分尸的一种刑罚。
到了唐朝时,因为社会空前繁荣,很多国家的人员都到唐朝参观拜访。所以也间接的给了人贩子发展的机会,他们将贩卖人口形成了一条成熟的产业链。这些专门的人贩子也被称为“人牙子”或者“牙婆”。当时甚至还有许多西亚和非洲的黑人被贩卖过来,当地人称呼他们为“昆仑奴”。
贩卖人口如此猖獗,唐王朝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约束他们。唐律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从这里可以看出,唐朝对于拐卖人口的刑罚也开始逐渐完善。
到元朝时,因为疆域空前辽阔,中国又出现了人口交流的顶峰。当时元朝的很多官员都以拥有高丽女人为荣,因此到高丽贩卖人口成了人贩子的最愿意做的买卖。元朝政府为了遏制这种陋习,做出以下规定:“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也就是说,一旦拐卖人口被发现就是死罪。
到明朝时,对人贩子的立法更加完善,但刑罚却有所减轻。大明律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到清朝时,由于嘉庆皇帝特别痛恨人贩子,所以常对人贩子处以极刑。其中一个作恶多端的人贩子,因为残害女童,修炼邪功,被嘉庆皇帝下令凌迟处死。
可见,历朝历代对人贩子都绝不姑息,也希望这群人能早日收手,回头是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