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缠足、兴女学:南京国民政府在兴女权上做出巨大努力

民国时期兴女权包括的范围很广,包括改革婚姻陋俗、禁缠足、兴女学等等。

女子缠足

女子缠足是对女子身心进行戕害的陋俗之一,近代中国开始了反缠足运动。南京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反缠足运动逐渐走向了法制化、正规化。1928年3月,内政部拟定《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草案》16条,经国民政府批准于5月10日予以颁布。《条例》规定,对于解放妇女缠足,应以三个月为劝导期,三个月为解放期。未满15岁已缠足者,应立即解放,未缠足者禁止再缠。15岁以上30岁未满之妇女缠足者,根据前述之期限一律解放。30岁以上之妇女缠足者,劝令解放,不加强制。未满15岁之缠足幼女,于劝导期满后仍未解放者,其家长须缴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之罚金,仍限于一月内解放。15岁以上30岁以下之缠足妇女解放期满仍未解放者其家长或本人应缴纳一元以上五元以下之罚金,仍限期劝令解放。

20世纪二三十年代,全国掀起了乡村建设运动乡村建设运动的高潮。一些乡村建设实验区对移风易俗、解放妇女做了很多工作。比如,在邹平农村,女子缠足、早婚、买卖婚姻等陋俗相当兴盛。为改变这些不良习俗,县政府县政府成立了女子放足督查委员会及督查处,每乡派一名妇女工作者负责推动乡村妇女放足工作。乡学村学则设立放足委员会,吸收妇女参加,与妇女部一起动员农村妇女参与改良。再比如,平教会1926年秋成立的定县实验区就一直致力于风俗改良工作。翟城村的《改良风俗规约》规定,男非满20岁不娶,女非满16岁不嫁;女子不准缠足,其已缠足未满16岁者,一律放足。到30年代初,在别处仍然盛行的女子缠足已基本禁绝。“定县妇女关于缠足恶习现已彻底革除。其原因由于民国三四年间孙发绪为定县县长,强迫禁止女子缠足,自村中领袖人的家庭作起,推广全村。凡违章暗缠而被查出者不但罚钱而且惟村长是问。至今定县幼女已无一缠足者。”

女学生在课堂

倡女学也是近代以来妇女权女权益不断上升的一种方式。在妇女解放过程中,妇女教育极其重要。“智识上的进步,乃是职业解放与婚姻解放的真正基础。”中国的妇女教育最早可上溯至晚清,由教会学校首先发起,但至民国成立前,全国一共“只有四千多个妇女在外人传教所附施的教育下脱离了文盲的地位,这比例的渺小也是极鲜明的”。民国建立后,我国自办女子学校逐渐增多,消灭女子文盲的力度有所增加,但是数量仍然极少,且多为城市女性,广大农村妇女仍然处于无学可上、蒙昧无知的状态中。

女学生合照

张宪文、张玉法主编:《中华民国专题史•第八卷》,2015年版。

编辑: 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浙江大学近现代史硕士生 萧宸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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