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犯人处决现场,和大清天壤之别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

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时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刑罚理应由犯罪者自行承担,然而在一些国家的封建社会,当罪名属于通番卖国、欺君犯上、密谋造反等滔天死罪时,死刑的执行范围往往扩大至犯人的亲属、朋友、邻里,甚至互不相识的人也有可能受牵连

最为典型的例子为中国战国时代秦国商鞅开始推行的“连坐制”、明代开国皇帝朱元璋“胡、蓝”两案(史称胡蓝之狱),以及清代文字狱。而按牵连的范围大小,有族诛(诛三族、诛九族、仅有方孝孺被执行过的诛十族)、株连等称呼。

据史书记载,“族诛”在商朝时已有,当时称为“刑殄”。

清代的死刑主要有斩首、绞刑、凌迟、赐死等等。而死刑又可以分为立即处决、斩监候、秋决。我国自汉代起对判处死刑的囚犯,都是在秋后执行,不是一经判决,就马上执行。

清代循旧章,除了大逆不道、谋反、江洋大盗外,其余死刑犯一律暂时监禁起来,等候“秋决”。

“秋决”在霜降之后,由三法司会同公、候、伯进行复审,往往根据案情和犯人的态度宽宥一批,特别是遇到皇帝登基、大婚、寿诞、瑞像的时候,赦免的范围更大。

经过秋审,三法司把死囚分为“情实”当诛;缓决,意为缓期执行;矜,意为可怜;疑,意为案情有疑点;留养承祀,意为接续后代“香烟”五类。这五类除情实外,均不处死。

从判刑到秋决这段时间内,有钱人家多要上下打点,官场舞弊、贪赃枉法的事

日本的死刑以绞刑的方式进行,当犯人判处死刑后,如果要执行死刑,均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死刑执行令。由于有部分法务大臣有宗教信仰,在上任期间一直拒绝签署死刑执行令,在该国判处死刑但仍然在世的人犯数目已超过100个,包括策划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的主谋麻原彰晃以及井上嘉浩、丰田亨、广濑健一、横山真人、林泰男等实施毒气袭击的主犯。 但2008年鸠山邦夫在法务大臣任内,批准处决13名死刑犯,包括犯下多起诱拐及杀害幼童案的宫崎勤,部分日本人权团体称其为“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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