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被人遗忘的帝国余辉

明王朝结束于什么时候?这个貌似颇具哲学意义的问题,无论什么样的回答都或多或少的有种不以为意的态度。就教科书而言,指出1644年就可以了。因为在那一年,崇祯皇帝在李自成的叛军行将攻进京城之际自缢于煤山;而山海关总兵吴三桂与满清联合,击败了农民军,多尔衮顺势挟战胜之威举族入关,定鼎燕京,开始了清初廓清天下的一系列战争。

然而,在严格意义上,1644年不是两个晚期帝国的分界线:皇太极早在1636年就做了新王朝的皇帝了;而明朝的最后一位自称天子的皇帝,即永历帝,却在1662年才被灭亡。在这短短的18年里,一共出现了弘光、潞王监国、鲁王监国、隆武、绍武和永历六个政权。

明朝末年的形式和北南宋之际的形式颇为相似:国内有着此起彼伏的农民起义,国外有着新兴异族虎视眈眈,而且两者都承数代君王积弊。然而,明末局势的发展却与南宋截然相反,这是为何呢?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文武之间难以协调,党争此起彼伏

在南京留守官员得到崇祯皇帝确却死讯不久,即爆发了第一次文武冲突和文臣党争互相交织的一次大矛盾。兵部尚书史可法、翰林院掌院学士姜曰广等文臣主张拥立潞王,但凤阳总督马士英联合江北四镇总兵刘泽清、高杰、黄得功、刘良佐以武力拥立福王,并勾结留守勋臣刘孔昭、镇守太监韩赞周等,取得了新皇帝的拥立之功。江北的武臣集结了一支大军,护送福王沿运河南下,到达南京,随即称帝。

起初,清流派的史可法、姜曰广入阁为大学士,刘宗周为都御史,同时还占据了其他几个极为重要职位;温和派的高弘图和王铎保持中立;作为对军阀的让步和酬拥立之功,马士英被授予大学士之职,但仍旧在地方担任凤阳总督。但是这样一来,马士英就取得了和史可法平起平坐的地位,同时由于他居于朝外,手握军权,看起来更胜一筹。

但过了不久,史可法和马士英两人就互换了位置。马士英未经许可率军到南京,史可法被迫出居扬州,督师江北。在这个地域,史可法比较好的处理了文臣与武臣之间的关系。然而随着高杰在开封被降清的总兵许定国杀害之后,河南江北防线不废清军丝毫之力就垮了。

与此同时,马士英主导朝政之后,引用阮大成等阉党和勋臣,清流派的大学士姜曰广和都御史刘宗周先后被迫辞职。通过彻底的政治大换血,领导层变得清一色了。然而行政效率却并没有因此而提高。与之相反的是,复仇之风趋于极端。而妖僧案、假太子案和童妃案则使弘光帝彻底失去了民心。上述一切以及其他事态日趋恶化,部分原因是形式不允许弘光政权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以应对北方的局势。

此时,朝廷不仅放弃了对各镇总兵的财务和行政控制,而且因为日益艰难的财政问题,不得不背弃承诺,没向他们提供一定的军饷和钱粮,于是自然而然的引起了将士们的普遍不满。因为害怕李自成从陕西南部袭击武昌,以及左良玉与马士英之间的矛盾,前者的部下使他相信,应当发动一次东征以清君侧。于是左部沿江东下,又撕裂了弘光政权苦苦支撑的防线。

南京陷落以后,潞王监国和鲁王监国时间较短,但也发生了类似的冲突。而隆武政权的主导者和所倚仗的武装力量郑氏集团和以黄道周为首的文官集团,永历政权的文臣与军阀、以为是及孙李矛盾,则使延续了弘光朝甚至是贯穿了整个明朝的矛盾。

二、君王之间的互相防备,坐视对方削弱

弘光政权倾覆以后,残余势力拥护潞王监国,但清军一到,就立马投降了。在杭州未能支撑一个监国政权之后,浙江和福建两地几乎同时建立了南明朝廷。浙东的各类明朝官员和社会领袖在绍兴拥立鲁王监国;弘光朝的礼部尚书黄道周在衢州拥立唐王监国。郑氏集团簇拥唐王来到福州,不久即称帝,建立了隆武政权。

浙东的鲁王政权和福州的隆武政权在谋求两方面实际协调的努力失败之后,彼此之间的矛盾进一步加深了。隆武本人是南明最杰出最优秀的一位皇帝,但他对宗藩之中的潜在对手心存疑虑。由于以上原因以及财政困难等原因,隆武帝先后坐视浙东鲁王、江西益王等诸王的失败。而隆武政权此时距离倾覆也为时不远了。

隆武帝死讯传来不久,两广总督丁魁楚和广西巡抚瞿式耜在肇庆拥立永明王监国。此时曾经在隆武政权中任职的一批文臣陆续抵达广州,出于对永明集团的轻视和担忧自己的职位,这些人在广州拥立隆武帝之弟即皇帝位。两个集团谈判失败后,武装冲突便不可避免了。双方都致力于互相残杀,耗费了宝贵的军事资源而对共同的敌人置之不顾。这不仅说明了明朝宗藩政策的不利之处,同时也证明了地方上团结的重要性。

三、满清政权双管齐下,军事上势如破竹,不可阻挡,所向披靡;在政治上大力推行亲和政策,对投降官员给予优厚待遇;重开科举,收买了一批批的人心。

四、自嘉靖朝时期的财政困难延续到南明时期,很多时候中央无法支出正常的军饷和薪俸:左良玉军因此叛变,隆武帝御驾亲征到了建宁却无法再往前迈一步即是这方面的原因。武臣军人集团逐渐做大,难以制服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除此之外,当然还有许许多多无法一一列出的原因。因为,事物的发展和毁灭是综合性因素造成的结果,尽管单个因素在其中有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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