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刑讯逼供:三国后酷刑五花八门,唐朝达到登峰造极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由于世家豪门所垄断的政权日益腐朽,社会又长期动乱,刑讯进一步合法化并达到恶性发展程度。北魏时实行令人不堪忍受的“重枷”,南齐讯囚则用车辐,《隋书·刑法志》对此作一番心惊肉跳的描述:“夹指压踝,又立之烧犁耳上,或使以臂贯烧车,既不胜苦,皆致诬伏”。南梁对不招供者采用“测罚”:三天不让吃饭,女子及老小饿一天半,然后允许家里人送两升粥吃。这种情状要持续十天十夜,这是对犯人用饿饭的方法逼取口供。

南陈对贪赃而又不承认的罪犯使用”立测”法:罚立测之人,用土筑成墩子,高一尺,上面呈圆面形,面积小到只能容下两只脚,执行时,鞭20下,打30板,手脚都要带上刑具站在土墩上,每上一次约近两小时当天罚站两次,后每逢三日和七日再上测,隔七天再鞭打,直到打满150下为止。如此重复,以逼取口供。都官尚书周弘正评论说:“重械之下,危堕之上,无人不服,诬者多。”

唐朝的司法机关审判时,为取得被告口供,法律上允许采用刑讯手段。《唐律疏议·断狱律》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查辞理,反复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唐代由于审判经验的积累,拷讯方法也制度化,如规定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总数不得超过二百,但在实际中,这些限制很少具有约束力,连唐朝皇帝也承认司法机关“肆行惨虐,曾靡人心”,“楚疼切心,何求不得。”

武则天时,为排除异已,巩固自己的统治,厉行酷吏政治。与以前王朝相比,这时的刑讯逼供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来俊臣、索元礼等一批酷吏发明了“定百脉”、“喘不得”、“突地吼”、“著即承”、“失魂魄”、“实同反”、“反是实”、“死猪愁”、“求即死”、“求破家”等十号大枷,还有“累日节食,连宵缓门,昼夜摇撼,使不得眠,号日宿囚”,和“两手捧枷,累砖于上,号日仙人献果;立高木之上,枷柄向后拗之,名玉女登梯。”以及“风凰晒翅”、“猕猴钻”……种种酷刑,骇人听闻。来俊臣主持洛州牧院和皇城丽景门的刑狱时,“每鞫囚,不问轻重,多以醋灌鼻,禁地牢中”,在这种威逼下,囚犯“战罘流汗,望风自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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