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结党营私,清帝都想了哪些办法?

自古以来各代王朝,官僚主义、宗派主义、借同乡、亲、故关系拉帮结派,裙带观念等行为屡见不鲜。因此,为避免发生吏治腐败危及政权统治,历朝统治者除了改进官吏的选拔制度之外,逐步地在任用官吏时实行了回避制度。中国历史上官吏任用的回避制度,产生于两汉时期,成熟于唐宋时期,清朝统治者总结历代回避制度的经验与教训,建立起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回避制度。

清朝任用官吏回避制度相当完备,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内容:亲族回避制度、特殊机构回避制度、地域回避制度。

亲族回避制度一方面是指同一机构内有上下隶属关系的亲属需要回避。另一方也指亲属之间虽无职务上的隶属关系,但不便于执行职务,比如说亲属在职务上负责监察责任等也需要进行回避。其回避的范围首先是宗亲回避,其次是姻亲,再者是师生、官幕等关系均需回避。

特殊机构回避制度,是对军机处、督察院、刑部、户部等一些特殊机构及某些特定人员或特定职务的特别回避制度。清朝对此做了细致的规定。比如说京官三品以上,地方总督、巡抚以上高官子弟不得任御史和军机章京等职。道员以上子弟,皆回避在军机处任职等多项规定。

地域回避制度,亦称籍贯回避,指官员们不得在本籍或与本籍接壤地区任职为官。除了本籍、邻籍回避之外,清朝还规定了对寄籍、祖籍、商籍的回避办法。清朝对地区回避的规定十分严格详细,但是有三种情况可以免于回避。一是便养亲老,二是优礼老臣,三是恩宠勋臣。

从回避制度内容看,其原则主要是以官卑者避官高者,以后任者避前任者。清朝实行的回避制度看似是满汉一体,不存在满汉之分,但其主要限制的还是汉人,防范汉官乱政。清朝的官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力地预防了朋党之争,对澄清吏治、缓和矛盾也有重要作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地方割据势力、清除了封建社会官场滋生腐败的条件,具有防微杜渐的作用。当然回避制度不是整顿吏治的根本办法,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但在维护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编 :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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