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实行的三种兵役制度

明朝实行三种兵役制度:世兵制、募兵制和征兵制。

明初为屯守合一的世兵制。兵源有四:一是随朱元璋起义的从征军士,一是在群雄争战中投降或被俘的归附军士,一是百姓因“罪”被罚充军的谪发军士,一是以三家抽一丁等办法征派的复原兵和征兵(佥派)制的民壮。这些军士编制在卫所中,主要任务有二:一是守卫地方,一是屯田生产。守卫地方城池的称守军,进行屯田生产的称电军。屯军以屯田生产的收获供给自己也供给守军。整个军队基本上是一个自给自足的武装集团。因此朱元璋说:“吾养兵百万,要不费百姓一粒米。”

​世袭制和自给制是明初军队的两大特点,在一定条件下有存在的价值,但这两种制度本身的弊端决定了卫所军必然走向衰败。

军官和士兵的世袭制,使军队老少搀杂,战斗力低下。嘉靖年间,明卫所军队在抗倭战争中十战九败,这是一个重要原因。要提高军队战斗力,就需要改变士兵的成分,打破世袭制。

自给制,在一段时间内,减轻了广大民户的负担,有利于当时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这种制度,使军卒军役负担沉重,待遇低下,难以养家糊口。军卒迫于生计,逃亡日多。洪武三年(1370年),在籍军卒逃亡47900余人,而到正统三年(1438年),即建国70年后,在籍逃亡军士竟达1633664人。在嘉靖年间,逃亡军士达到在籍军士一半以上。而那些没逃亡的军士也多为老弱疲惫不堪作战之辈。明廷不得不采取其他办法来补充兵员,这就是佥派民壮(征兵制)和实行募兵。

​佥派民壮制度可追溯到朱元璋时期。朱元璋定江东后,就曾循元制设立管领民兵万户府。平时对老百姓进行训练,有事征战,无事平复还为民。弘治七年(1494年),立金民壮法,以州县为单位征兵,平时各有司进行训练,遇警守卫城池,依然是地方部队。正德年间,王守仁任南赣巡抚时,抽调民壮的精干者,编组成军,用来平息当地的农民起义,使这种地方部队有了正规军的职能。嘉靖年间,有的民壮还编入边海防军中,成了常备军。这时民壮的佥派方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德年间,王守仁汰去机快民壮内疲弱不堪者,令他们出工食银,由各地方政府用这些工食银招募民壮和搞赏精兵。这又使-派的民壮逐步走上招募民壮的轨道。民壮也由征兵制走上了募兵制。

募兵是弥补卫所军不足的主要手段。

募兵始于正统年间。嘉靖年间随着军备废弛,卫所空虚,军事斗争激烈,募兵普遍推行。嘉靖、万历年间在浙江沿海陆兵中,募兵已占70%左右。

募兵和卫所军有明显的区别。募兵不是世袭的,身虽为兵,仍隶民籍,退伍仍为民。由募兵组成的军队,不像卫所军那样是正规编制,不轻易变动,而往往是随着形势扩编或缩编。募兵完全是战斗部队,而不像卫所军那样,有的担负屯田任务。募兵的薪饷来源于国家财政,而不像卫所军初期那样主要来自屯田所获。募兵的饷银比卫所军丰厚,比民壮也高。

​募兵制与世兵制比较起来有其优点。募兵有挑选的余地,有条件选择青壮年,而世兵制,父死子继,军队中难免老少搀杂。募兵的薪饷比卫所军高出一倍甚至几倍,管理得好,可使士兵安心服役,军队比较稳定。募兵没有卫所军携带的家属拖累,更适合于东征西戍,机动作战。募兵来自百姓,兵员丰富,缺额可以随时募补,保持军队满员;不需要可以随时裁减,节省军费。但募兵能否成为一支精锐的部队关键在于募兵之人和领兵之人。嘉靖年间,在东南沿海谭纶和戚继光都亲自募兵,募后严加训练,所以都成了精兵,尤以戚继光的“戚家军”更为有名。明末募兵,在挑选和训练上皆不严格,所以战斗力低下。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