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四代皇帝“扫黄记”

清朝初年,大力推行“法律禁娼”,朝廷“扫黄”的声势很大,一时颇有效果。

以当时全国著名的“红灯城市”扬州为例,当时的性工作者便很紧张。扬州自隋唐起性产业便十分发达,虽然朝廷“扫黄”,但娼妓并未能禁绝,“私窠子”、“半月门”、“扬滨”、“船娘”这类暗、私娼继续活动。这些性工作者对“扫黄”信息很灵通,风声一紧,她们便“集体消失”。清初文人吴绮在《扬州鼓吹词》序中是这样说的:“一逢禁令,辙生死逃亡,不知所之。”

清初依明制,在京城设教坊司。但顺治皇帝曾两次裁减教坊女乐,宫中搞活动时,培训48名太监替代乐妓。顺治八年(公元1651年),朝廷下令停止教坊女乐,开始禁娼,从上至下掀起了清代的“禁娼运动”。顺治十六年(公元1659年),则直接裁革女乐。

康熙皇帝继承了顺治禁娼政策,康熙十二年(公元1673年)复令重申禁娼,十九年(公元1680年)颁布的律例上明文规定:“伙众开窑诱取妇人子女,为首照光棍例斩决,为从发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

康熙年间,清廷还禁止京城内演唱秧歌,不许秧歌艺人逗留京城。还颁诏禁止刊卖淫词艳曲,禁止良家子弟演戏。

康熙四十八年,敕各地官员,严禁地方的“千百成群、男女混杂”的群体性娱乐活动,严禁印刷出版淫词小说。还有,北京内城不许开设戏馆的禁令,也是康熙年间颁布的。

雍正皇帝下令全国废除乐籍制度,国家不再正式供养妓女。官员嫖妓在制度上被明令禁止的。

嘉庆皇帝进一步加大对卖淫嫖娼的处罚力度。嘉庆十六年(公元1811年)修订的《大清律》规定:“京城内外拿获窝娼至开设软棚,日月经久之犯,除本犯照例治罪外,其租给房屋房主,初犯杖八十,徒一月……”

但娼妓是难以禁绝的,只是不敢那么公开化了,可笑的是,嘉庆之后,特别是鸦片战争以后,娼妓产业迎来“春天”,发展迅猛,还有大量的外国洋妓加入,很多人是搂着妓女,吸着鸦片,醉生梦死。

​最有讽刺意思的是,后面的同治皇帝竟然也喜欢寻花问柳,在北京胡同了流连忘返,传闻还得了梅毒之类的性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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