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朝军需制度的演变及形成过程

导语:金朝军需制度的演变及形成过程

军需,指军中之需用品,泛指军中所需的给养、被服、装备以及其他一切物资和器材。军需制度则是为保证战争能够顺利进行的一种制度,是军需工作和组织赖以建立决策、执行和运作的一整套体制和机制的规范体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特定的生产力决定并制约着其形成与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女真的社会组织和军事组织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作用于军需方面就表现为军需制度的逐渐形成和发展。

女真族建国前处于原始社会末期,即由父系氏族社会向阶级社会的急剧变革时期。此时,由于以完颜部为中心兴起的生女真,逐步的掌握冶铁技术,随着铁器的出现与使用,社会生产力增长,女真人开始从迁徙不常的游牧生活向比较高层次的定居牧业发展,而农业由于女真人的种类和分布地域不同,发展程度也不同,《契丹国志》卷记载“熟女直”的情况时说:“有屋居门舍,皆于山墙下辟之,耕凿与渤海人同,无出租税,或遇北主征伐,各量户下差充兵马,兵回各逐便归于本处”。

“熟女直”无租税制度,但他们“耕凿与渤海人同”,可以看出原始农业已相当进步,而“生女直”各部所存在的只是原始农业,《三朝北盟会编》卷引马扩《茆斋自叙》说:“自过咸州(今辽宁开原)至混同江以北,不种谷黍,所种止稗子舂米”,可见种植是有限的。而且建国前没有历法,“金有天下百余年,历惟一易。天会五年(1127年),司天杨级始造《大明历》,十五年(1137年)春正月朔,始颁行之。”当时,女真人除了进行原始农业和畜牧业生产以外,还存在采集、渔猎经济。总体上说,生产力低下。“金之初年,诸部之民无它徭役,壮者皆兵,平居则听以佃渔射猎习为劳事,有警则下令部内,及遣使诣诸孛堇(即部落长)征兵,凡步骑之仗糗皆取备焉。

女真族自阿骨打建立政权后,社会经济相对于建国前有了大的发展。军事组织和建制也发生变化,而军事组织方面的重新构建对于后勤供应有了量化和持久性的需要,并且经济上有了保障,金朝军需制度才能够得以形成。而且,太祖收国年间,与辽作战期间曾“得其耕具数千以给诸军,是役也,辽人本欲屯田,且战且守,故并其耕之。”金人在与对手作的过程中,不断的学习对手的一些优点。太祖天辅五年(1121年),曾诏曰“赏罚必行,粮继,勿扰降服,勿纵俘掠”,要求军队“粮饷必继”、“勿纵俘掠”,明白的表示重视粮饷以及解决掳掠的问题。天辅六年(1122年),“都统杲遣使来奏捷,并献所获货宝”,太祖下诏:“山后若未可往,即营田牧马,俟及秋成乃图大举。”史文中,开始明确地记载了屯田的问题。此时的屯田尽管只是小规模的,但是却是比较稳定的来源。

到太宗时,军需制度有了新的发展。金太宗占领广大华北地区,下令从东北移女真人于华北汉人地区,“令下之日,比屋连村,屯结而起”,这批人到华北地区后,则“棋布星列,散居四方”。此后,屯田的方式开始真正的成为了军需供给方面粮草的主要来源。而且,太宗在位时曾“诏以咸州以南,苏、复州以北,年谷不登,其应输南京军粮免之。”从史料上看,在此时已经有了军粮征收这种军需供应方式。

熙宗时,与宋南北分治,取得社会的相对稳定,随着猛安谋克制度的完善,军需供应制度得到完善,并且终形成了屯田分地、出军给米的制度。春秋发给衣物,作战时发给少量钱米,其老幼家眷依旧在家耕种。海陵王时期,开始在继承和仿效辽朝的基础上实行马政,虽经战乱,至世宗在位时已经成为马匹供应的主要来源。到了章宗时期,各种军需供应制度基本以法令固定下来。当然,至金朝后期自备和因补于敌的掠夺的军需后勤供应的补充方式也还存在。

金朝军需制度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的前期准备历经了女真几代人的努力,直到太祖建立政权线索才变得清晰明了,金朝军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乃至完善,都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有显著痕迹的时间点。女真几代人的努力,直到太祖建立政权线索才变得清晰明了,金朝军需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乃至完善,都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有显著痕迹的时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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