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婚姻:原来古代也包容女人离婚再嫁

古代婚姻:原来古代也包容女人离婚再嫁

在一般国人的印象中,中国古代是不允许妇女再婚,尤其不允许寡妇改嫁。其实,在中国的汉唐时期,对妇女的再婚是包容的,尤其唐朝对于妇女再婚是相当的宽容。韩愈的女儿就曾经改嫁,像他这样极力推崇儒学的人,也是不阻止女儿再婚的。到了宋朝,在很长的时间里继承了唐朝的法律传统,妇女再婚仍然不足为奇。

由西周到隋唐,从道德层面上看,很早就主张妇女应“从一而终”;东汉时期班固的妹妹叫班昭,作了一篇《女诫》,也就是女人的行为准则。她在里面说:“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也就是丈夫再娶天经地义,妇女再嫁不合规矩。但是,这种观念的影响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是相当有限的。从制度层面上看,不管是上古的礼制还是以后的法律,都不曾禁止过妇女再婚。

春秋时期,上至诸侯之家,下到平民百姓,妇女再婚是很平常的事情。齐国的管仲,还制定过“合独”的政策。老而无妻叫做“鳏”,老而无夫叫做“寡”。都是独身。当时的齐国赋予“掌媒”这个机构一项任务,就是撮合寡妇和鳏夫结婚。

儒家奠基人孔子的儿子叫做孔鲤,他死了以后,妻子也改嫁他人。圣人之家这个样子,可见当时寡妇改嫁并不被认为是什么丑事。

汉武帝刘彻的外祖母先嫁给一个姓王的,生了他的母亲;后改嫁给一个姓田的,又生了一个叫田蚡的儿子。而他的母亲嫁给太子(即后来的汉景帝)时,就属于再婚。刘彻当了皇帝之后,不但把他母亲与前夫所生的女儿,也就是他同母异父的姐姐迎到宫中,还把他外祖母改嫁后生的那个舅舅田蚡任命为丞相。而东汉光武帝刘秀,身为皇帝还亲自为他寡妇姐姐物色后夫。所以,在皇家那里就把妇女再婚看得很平常,民间更是如此。

汉朝初年,刘邦一个得力助手叫陈平(后为宰相)。陈平从小由哥哥扶养,除了读书之外不务正业,因为嫂嫂发了几句牢骚,他哥哥就把妻子赶出了家门。陈平虽魁梧漂亮,但因家穷贫,无法娶妻。那时,在他的家乡有一个叫做张负的富翁,有个孙女,前后嫁了五个男人,嫁一个死一个,弄得谁也不敢娶她了。但陈平不在乎,想娶这个女人为妻。有一次,他帮助人家办丧事,被张负看见,认为他相貌出众,前途无量,就把孙女嫁给了陈平。如此,陈平的妻子张氏,到他这里已经是第六次结婚了。

《汉书》中记载了朱买臣的故事,后来被改编成戏曲广为流传。京剧叫做《马前泼水》。这个故事说,汉朝有个人叫做朱买臣,家里很穷,但是喜好读书。他靠打柴卖钱维持生活,经常一边担着柴一边读书,还在路上引吭高歌。他的妻子也担着柴跟他一起贩卖,看他这个疯疯癫癫的样子很不好意思,劝他也不听,就说干脆离婚算了。朱买臣说,你既然等不到我时来运转之日,离就离吧。离了婚,他的妻子也就改嫁了他人。有一次,朱买臣担着柴走在坟地里,恰好他的前妻和后夫正在上坟,看见他饥寒交迫,还招呼他吃饭。后来,朱买臣受到重用,做了太守。皇帝说:“富贵不归故乡,如衣锦夜行。”劝他荣归故里。回故乡时,当地隆重迎接。他在马上,见到他前妻的丈夫正好为他修路,在那里泼水,于是,把他前妻夫妇接到官邸款待。从这个故事里我们看到,西汉时女子离婚改嫁也毫不稀奇。

东汉末年,有个著名学者叫做蔡邕,女儿就是蔡文姬。蔡文姬最初嫁给了一个叫做卫仲道的人,卫仲道病死后,她回到娘家,在战乱中被匈奴人掳走,成为南匈奴左贤王的妾。在匈奴的十二年中,给左贤王生了两个儿子。曹操是蔡邕的学生,知道蔡文姬的下落后,派人用黄金千两、白璧一双,把她赎了回来。蔡文姬很怀念这一段生活和两个儿子,作了著名的《胡笳十八拍》。回到中原后,她又嫁给了董祀。婚后不久,董祀犯罪应该处死,蔡文姬蓬松着头发,光着脚到曹操那里求情,使曹操赦免了董祀,后来他们夫妻非常恩爱。这位蔡文姬先后三嫁,当时并没有人说东道西,而且,她还因为出众的才华被写进了《后汉书》的《列女传》。

宋朝在很长的时间里,都是继承唐朝的法律传统,妇女再婚仍不足为奇。范仲淹的父亲叫范墉,是在他出生后第二年去世的,他母亲便改嫁给了一个姓朱的人家,所以他的名字最早叫做朱说。范仲淹学习刻苦,生活简朴,看不惯朱家子弟大手大脚,劝他们节俭一些,结果朱家兄弟说:“你又不是朱家人,管这么多干什么?”在他的追问之下,才知道自己的身世。二十八岁,他做官了,才恢复姓范。范仲淹的儿子死后,由他做主,让儿媳改嫁给了他的学生。这个范仲淹还创立了“义庄”,就是由他买了一些土地作为范氏宗族的族产,土地的收益用来从事宗族公益活动。他在“义庄”的管理规则中规定,除了一般婚嫁要给予资助之外,寡妇改嫁的也应该给予资助。

由母亲改嫁、儿媳改嫁,到资助寡妇改嫁,范仲淹浓缩了北宋对待妇女再婚的一般态度。

古代尽管在伦理上束缚妇女,但是对寡妇再婚并不加非议,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妇女处于依附地位。未婚依附于父兄,结婚依附于丈夫。死了男人或者被男子赶出家门,就失去了依附的对象,从而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所以,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允许妇女再婚就是对这种依附性的肯定。虽然妇女再婚,不是本人有什么再婚自由,也是包办婚姻。和结婚一样,女子再婚,包括寡妇改嫁都是要由尊长主婚的。但那个时期主张“婚姻以时”,尽量减少“旷夫”和“怨妇”,多少有点对人性的尊重。

直到宋明理学的出现,那是一个重要的转折。那些理学家都以孔子门生自诩,但是他们对儒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造。其中有一点就是极力强调妇女的贞洁。

北宋程颐,是这个理学奠基人之一,他说过:“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大力提倡妇女的贞洁,坚决反对寡妇改嫁。其实,这种说法在当时的影响还很有限,他自己的侄媳妇就改嫁了。但是他的这句话经过南宋朱熹的宣扬,影响非常非常大。

在元、明、清三个朝代,这种贞洁观念不但被一些读书人奉为准则,而且影响广泛,也影响到法律制度。

元朝以后的法律,并不禁止妇女再婚,不禁止寡妇改嫁。但同时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在继承以前为父母和丈夫守孝期间妇女不得改嫁规定的同时,规定命官的妻子,如果得到了朝廷的封号,因为她的封号来自丈夫,所以即使丈夫死了,也不许改嫁他人;同时修正了唐宋的法律,改唐宋法规定父母可以强制寡妇女儿改嫁,为任何人都不得强迫决心守节的寡妇再婚。二是发布法令,对于替男人守节妇女家庭给予照顾,对于坚决守节表现突出的给予嘉奖,包括写入史书,让她们青史留名,以及为她们建立贞节牌坊等等。譬如明朝法律规定:“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制,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这就是说,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但是鼓励寡妇守节。这样就形成了一种国家政策导向。

这也就是为什么后人会有:“中国古代是不允许妇女再婚,尤其不允许寡妇改嫁”的原因。 (本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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