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京召开成立会议暨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依法设立的、全国唯一的、专门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仲裁机构。第一届委员会由15位成员组成。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党组副书记王瑞连担任。委员既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的负责同志,又有长期从事体育法律研究的权威专家和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体育工作者代表,具有较为广泛的代表性和专业性。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浙江师范大学体育与健康科学学院院长李启迪认为,第一届仲裁委员会承担着开创体育仲裁从法律规定到制度实践的历史责任,能够深度挖掘和充分发挥中国特色体育仲裁的制度优势和综合功能,正确处理体育领域各方面关系、合理调整体育利益、严格规范体育秩序,必将为引领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体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起到重大作用。
去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该法自1995年颁布施行后,时隔27年进行的第一次全面系统的修订。在重新修订的《体育法》中,共新增了4章68条的内容。其中,新增设的体育仲裁专章,为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了法律基础。
对于此次《体育法》修订过程当中新增的关于体育仲裁的专章,李启迪给予了他的解读。他表示,在广大城乡居民的生活里,诉讼是最重要、最具指引作用的纠纷解决方式,老百姓遇到解决不了的纠纷都知道诉诸法院去打官司。而在体育行业,尤其是职业体育领域,人们最常听说的却不是诉讼,而是体育仲裁这样一种专业的仲裁制度。在我国国内,则长期没有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使得体育纠纷缺少了本该最为“给力”、最倚赖的解决渠道。《体育法》中关于仲裁专章的设立,以及此次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对今后体育社会组织、运动员管理单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按照兴奋剂管理或者其他管理规定作出的取消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禁赛等处理决定不服发生的纠纷;因运动员注册、交流发生的纠纷;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其他纠纷,等各类关于体育方面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法可依的解决途径,对于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李启迪表示,无论从保护运动员权益,解决国内体育纠纷还是适应国际体育发展潮流,体育仲裁都是非常重要的制度设计。这次体育仲裁能够纳入新《体育法》是国家体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也是依照新修订的《体育法》中相关章程而成立,标志着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制度成为现实,为依法化解体育领域纠纷、保障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仲裁委员会成立之后,将会从维护体育领域政治稳定大局的高度去推动体育仲裁制度实施,坚决维护体育仲裁机构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确保体育仲裁活动独立进行,确保生效的体育仲裁裁决得到履行。
(体坛报记者 谢嘉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