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仲裁规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切实规范互联网仲裁程序,积极利用互联网技术,公平公正、合法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商事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称“《仲裁法》”)、《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规则适用
(一)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或者约定赣江新区国际仲裁院(以下称“本院”)进行互联网仲裁(或称电子仲裁、在线仲裁、线上仲裁、网上仲裁、网络仲裁等)的,适用本规则。
(二)当事人申请全部或部分适用本规则,其他当事人同意的,应予以适用。其他当事人不同意或者未及时回应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三)本规则是本院《仲裁规则》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于互联网仲裁。本规则未规定的,适用本院《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专业术语
(一)互联网仲裁云平台(以下称“仲裁云平台”):指本院委托相关互联网服务供应商提供互联网仲裁的专门平台,网址以本院另行公示为准。
(二)电子数据: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络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三)电子归档:指本院建立用于储存电子数据的加密数据库储存电子案卷。
(四)书面形式:指协议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信息记载形式。
(五)电子证据: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数据电文。
(六)电子签名: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
(七)网上开庭: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庭审活动。
(八)网上调解:指利用互联网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所进行的调解活动。
(九)仲裁地: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院所在地为仲裁地。本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互联网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
第四条 仲裁云平台
(一)当事人订立互联网仲裁协议的,视为其具备按照本规则进行互联网仲裁所必须的设备条件及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收发电子邮件、使用移动通信工具、参加网络视频庭审等),并放弃因上述或者类似原因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使用仲裁云平台实施仲裁活动,应在实名认证并提供电子送达地址后,注册专用账号。注册信息或电子送达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告知本院。使用专用账号登录仲裁云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之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
(三)当事人或其他仲裁参与人通过能够与仲裁云平台完成对接的方式进行线上仲裁活动的,应将相关流程、材料同步提交至仲裁云平台。其他平台数据与仲裁云平台的实时数据存在差异的,以仲裁云平台的实时数据为准。
(四)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案件审理需要,本院或仲裁庭可以决定在线下完成部分仲裁活动,但应将相关记录上传至仲裁云平台。
2 第二章 仲裁协议
第五条 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电子仲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纸质或者电子仲裁协议,以及在纸质或电子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
(二)当事人运用电子签名或者通过点击、勾选等能够确认为本人或其授权主体作出的行为对仲裁协议进行认可的,应视为签署仲裁协议。
(三)互联网交易平台用户之间可以通过分别与平台服务提供者达成协议的方式订立仲裁协议。
(四)当事人约定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但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均视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院仲裁。
第六条 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权异议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仲裁通知起5日内提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
3 第三章 仲裁申请、答辩与反请求
第七条 仲裁申请
(一)申请人申请互联网仲裁,应通过仲裁云平台填写仲裁申请,并上传提交证据及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等材料。
仲裁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明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及电子送达地址;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有仲裁协议。
(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络服务平台可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仲裁云平台传输原始数据或资料作为仲裁申请材料。
第八条 受理
(一)申请人应当依照本院互联网仲裁收费实施细则的规定,通过互联网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支付方式预缴仲裁费用。申请人应当在72小时内预缴仲裁费用。逾期未预缴仲裁费用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二)本院收到仲裁申请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之日起72小时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
(三)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本院应告知申请人不能根据本规则予以受理:
1、未提供各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资料,且无法通过仲裁云平台进行身份验证的;
2、未提供本规则规定的各方当事人电子送达地址的;
3、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受理情形的。
第九条 仲裁通知
(一)本院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受理通知书》、《互联网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互联网仲裁须知》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互联网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互联网仲裁须知》以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等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送达给被申请人。
(二)通过仲裁云平台立案的案件,《互联网仲裁须知》、《互联网仲裁规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均应以明示方式告知当事人。
第十条 答辩、举证、反请求
被申请人进行答辩、举证、提起反请求,应当于收到《仲裁通知书》起5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决定是否接受或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接受或受理。
反请求的提出、受理、缴费、送达、答辩、变更等程序,适用本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变更或增加请求
申请人变更、增加仲裁请求的,应当于收到《受理通知书》起5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
4 第四章 仲裁庭
第十二条 仲裁庭组成
(一)除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仲裁庭由1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本院院长指定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选定或委托本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由本院院长指定。
(二)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本院认为有必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当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各自选定或委托本院院长指定1名仲裁员,并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共同选定或委托本院院长指定首席仲裁员,当事人未能依照上述规定选定或委托本院院长指定仲裁员的,由本院院长指定。
第十三条 组庭通知
本院应自仲裁庭组成起72小时内,将《仲裁庭组成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和仲裁员,并将有关案件材料送达仲裁庭。
第十四条 仲裁员回避
(一)当事人可依照《仲裁法》及《仲裁规则》规定的回避事由,申请仲裁员回避。
(二)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庭组成通知书》或者得知回避事由起72小时内,提出回避申请。本院应将回避申请送达另一方当事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由本院院长依据《仲裁法》及《仲裁规则》的规定作出。
(三)当事人在得知仲裁庭成员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回避申请的,视为该当事人放弃对仲裁庭成员申请回避的权利。仲裁庭可以拒绝有回避情形的代理人参与全部或者部分仲裁活动,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
5 第五章 审理
第十五条 审理方式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开庭审理,仲裁庭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材料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
第十六条 书面审理
仲裁庭登录仲裁云平台,对案件进行书面审理。仲裁庭可以根据需要归纳争议焦点、发出问题清单、依法行使释明权等。当事人应当在5日内通过互联网仲裁平台作出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放弃答复的权利。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
(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采用以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形式进行网上开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仲裁庭也可以决定采用常规的现场开庭方式。
(二)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庭审方式。本院秘书处应当在开庭时间前72小时将《开庭通知》以电子数据形式发送双方当事人。
(三)庭审情况应通过录音、录像、智能语音识别或人工等方式记录,经仲裁庭和当事人确认后,储存在仲裁云平台上。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庭审记录。当事人对庭审记录有异议的,应在庭后72小时内提交书面意见。
(四)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可以决定证人以网络视频会议方式作证,也可以决定证人以常规现场开庭的方式及其他适当的方式作证。
第十八条 证据提交
(一)当事人应当通过仲裁云平台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电子证据材料。为证明电子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电子证据材料方法的可靠性;
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
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4、其他相关因素。
(二)电子证据材料已经采用可靠电子签名的,与经手写签名或者盖章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和证明力。仲裁庭有权决定证据的可采纳性、关联性、真实性以及相关证明力。
(三)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通知书》起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证据材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仲裁庭另有决定,仲裁庭有权拒绝接受超过举证期限后提交的证据材料。
(四)仲裁庭有权要求当事人就案件的相关问题提交进一步的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九条 仲裁庭自行调查事实、收集证据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就案件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向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物流配送公司及支付银行等机构调查事实,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当积极协助与配合。仲裁庭自行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经本院秘书处转交双方当事人,给予双方当事人提出意见的机会。
第二十条 质证
开庭审理的案件,证据材料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决定接受但不再开庭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72小时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调解
仲裁庭可以应双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经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采用网络视频会议及其他电子或者计算机通讯方式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网上调解。仲裁庭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采用常规现场方式进行调解。调解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案件开庭审理合并进行。
第二十二条 程序转换
(一)在互联网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或者本院、仲裁庭认为必要时,该案件的程序可以通过线上转线下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审理,线下的程序适用《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最终按线上程序结案。
(二)发生程序转换时,当事人应当按照本院《案件收费管理办法》补缴仲裁费用。
6 第六章 裁决
第二十三条 结案方式
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制作决定书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结案文书
(一)仲裁庭通过在线确认、电子签章等方式对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等结案文书予以确认的,视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有关签名的要求,本院应在相关结案文书加盖机构电子签章。
(二)结案文书以电子方式送达至当事人的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及时查阅并保存。当事人提出需要纸质结案文书的,可在线提出申请,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电子归档
仲裁云平台随案同步生成电子卷宗,形成电子档案,该电子档案是案件的原始档案。
7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期间计算
(一)期间以日计算的,期间开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天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二)期间以时计算的,期间在起算条件成就时即时起算。期间届满时间在节假日内的,不影响期间的届满。
(三)仲裁云平台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耽误期间的,自情况发生到排除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间内。
(四)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网络故障等耽误期间的,在障碍消除后24小时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间。是否准许,由本院或者仲裁庭决定。
第二十七条 电子送达
(一)互联网仲裁适用电子送达方式。
(二)电子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相关材料或向当事人发出查阅相关材料的通知。收到查阅通知的当事人应当及时按照通知中载明的方式查阅、保存相关材料。
(三)本院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的,以向当事人成功发送的时间为送达时间。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特定系统的时间与本院成功发送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 电子送达地址
电子送达地址包括但不限于手机号码、邮箱账号、qq账号、微信账号或其他即时通信账号等,本院将案件材料成功送达至以下地址之一的,视为完成送达:
(一)受送达人在互联网仲裁中确认或者使用的电子送达地址;
(二)没有第(一)项规定的地址的,送达至受送达人在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
(三)受送达人未依照前两款规定确认或约定电子送达地址的,送达至以下地址之一:
1、在互联网交易中注册、使用或者其他常用电子地址;
2、移动或网络服务商实名认证的电子地址;
3、其他能够证明为其所有的电子地址。
(四)经以上方式均未能确定电子送达地址的,本院将案件材料上传至当事人一致选定的安全的网络储存平台后,视为送达。
当事人在互联网仲裁过程中变更电子送达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本院。
第二十九条 费用
(一)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
(二)案件受理后,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费用不予退回。
(三)仲裁庭应在裁决中决定仲裁费用的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仲裁庭可以根据胜诉比例或者责任大小确定承担的比例。
第三十条 安全保障
(一)本院通过仲裁云平台,为互联网仲裁案件数据的在线传输提供安全保障,并以加密方式为案件数据信息保密。
(二)非因本院工作人员过错导致仲裁云平台信息损失的,本院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本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规则施行
本规则自2019年5月28日经本院一届十一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19年6月15日后施行。
来源:赣 江 新 区 国 际 仲 裁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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