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关于网红奶茶店“鹿角巷”的著作权之争,在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公开审理。值得提及的是,该案庭审还同步进行了5G直播,系全国法院首场5G庭审直播的案件(此前报道:全国首场5G庭审直播:网红奶茶店“鹿角巷”真假之争)。
5G庭审直播
近日,红星新闻从思明法院微信公众号上获悉,该案目前已宣判。法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邱先生是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案情:
因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
一餐饮公司起诉一饮品店并索赔
该案原告为广州的一家餐饮公司,其称自己公司获得了“鹿角巷”系列作品创作人邱先生的授权,排他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而且可以对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授权,原告将相应作品用在了生产茶类与奶类饮品方面。
而被告则是位于厦门何厝的一家饮品店。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店铺装潢及产品包装上使用了“鹿角巷”系列作品,侵权产品已经大量流入市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但被告饮品店对此并不认可,并拿出一份由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证明“鹿角巷”图案的著作权人为案外人尹某,且尹某创作并使用该图案的时间都早于邱先生。
焦点:
“鹿角巷”到底归谁?
原被告各主张不同的著作权人
原告提出,邱先生为“鹿角巷”系列作品的创作人和权利人,因作品设计独特新颖深受消费者喜爱,印有该作品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取得了极好的市场业绩,成为奶茶饮品行业中的知名品牌。在前期的庭审过程中,原告律师出示了邱先生绘制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手稿以及《作品登记证书》,以此证明“鹿角巷”系列作品为邱先生所创作。
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登记的著作权人是邱先生,著作权登记时间最早是在2018年5月30日。证书上记载的创作完成时间和首次发表时间最早也分别是2015年1月5号和2015年1月6号。
而被告辩称,邱先生不是“鹿角巷”图案的著作权人,案外人尹某在先创作并使用“鹿角巷”图案,尹某也对“鹿角巷”图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取得《作品登记证书》,尹某创作并使用的时间明显早于邱先生,因此,《作品登记证书》不能作为认定著作权的唯一依据,原告无权提起诉讼。
被告提出的证据还显示,案外人尹某早在2013年就已经在公开场合发布和使用“鹿角巷”系列美术作品。
判决:
原告起诉被告侵权缺乏权利基础
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针对涉案的一系列图形,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2015年的时候首次创作完成,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却显示早在2015年之前,也就是2013年的时候,公共场合就已经有案外人使用。
根据被告提供的一份生效判决书及其中认定的证据,法院认为,案外人士尹某在2013年12月12日就公开使用“鹿角巷”作品,且公开使用的照片已经作为其它法院认定的重要证据。
鉴于证据显示尹某发表《鹿角巷》作品的时间早于邱先生,且该作品的权属已被其他法院认定为归尹某所有,法院认为,原告主张邱先生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依据不足,其起诉被告侵权缺乏权利基础。由于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邱先生系涉案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其提起本案诉讼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因此,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红星新闻记者 赵瑜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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