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15年8月入职建筑工程劳务公司,担任安全管理员。人身安全问题一直都是工程劳务公司的重中之重,2015年10月29日公司下发《通知》,明确指出“公司在建项目管理人员严禁与甲方领导发生任何口角冲突;公司在建项目管理员不得直接与班接工人发生任何口角和肢体冲突,遇到问题直接联系班组负责人或分项工长,如发生事故由本人自己承担”,吴某作为公司的安全员多次参加工伤会议,十分知悉、清楚的规定的内容。
然而2016年5月8日,工人李某因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被吴某罚款,两日后,也就是2016年5月10日,吴某因此罚款一事,与工人李某发生争执,两人情绪激动,进而打起了架,李某持钢筋套杆将其脑部打伤。
公司有规定,禁止管理人员与工人发生任何口角和肢体冲突,同时因时隔两日的事情,而遭受伤害受伤,算不算工伤?
2016年8月15日,吴某向当地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表,请求其认定工伤。当地人社局受理后,向劳务公司发出举证通知书,并向吴某、其他员工做了调查笔录。最终,认定吴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情形为工伤。
劳务公司不服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终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吴某受伤的起因是其对李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行为处以罚款,从而遭致李某对其故意伤害。吴某任职安全管理员,其对工地工人是否按规定佩戴安全帽有检查、监督的职责,劳务公司当庭亦予以确认,且陈述对李某的罚款已在其工资中扣除,可见其确有针对不佩戴安全帽行为予以罚款的内部规定。吴某依照单位的相关规定,对不佩戴安全帽的工人李某予以罚款的行为,应视为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行为。最终驳回了劳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何判断上班期间与同事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
打架致伤被认定为工伤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单位依法要求职工应当工作的时间,以及在工作时间前后所做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占据的时间;
2工作场所:既包括本单位内的工作场所,也包括因工作需要或者领导指派到本单位以外去工作的场所;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这里应理解为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引起了暴力伤害结果的发生,职工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需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既包括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违法的目的没有达到,这些人出于报复而对该职工进行的暴力人身伤害。比如,某大型商场内,两窃贼正在偷窃一顾客的钱包,商场的保安人员看到这种情形,立即加以制止,窃贼恼羞成怒,拔出刀子猛刺保安,保安因此受到严重伤害。该保安受到的伤害,就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暴力伤害。也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比如地震、厂区失火、车间房屋倒塌以及由于单位其他设施不安全而造成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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