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单位辞职了,现在新单位又拒绝录用了?难道只能认栽?
黄女士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2016年9月7日,黄女士接到某公司人事部发来的《聘用通知单》,内容载明“黄女士,您好!您应聘本公司人事主管职位,已面试通过,欢迎你加入我们的团队!一、报到时间:2016年9月21日8:40时至本公司人事部报到;二、携带证件和资料:……5、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三、合同期限:2016年9月21日-2019年12月31日,其中试用期三个月,考核合格转正;四、税前月工资:试用期(2016年9月21日-2016年12月31日):7500元/月;转正后(2017年1月1日起):9000元/月;……如您接受此录用offer,请在9月8日17:00前回复邮件至……说明。……”黄女士于当天中午回复新公司指定邮箱并告知《聘用通知单》确认签收,并对内容无异议。并于当日向原单位申请离职,并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然而2016年9月14日,新公司通知黄女士,撤销于2016年9月7日发出的《聘用通知》。理由是:公司有了更好的人选。
原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新公司又拒绝录用了?黄女士瞬间成了失业游民,黄女士越想越来气的,一怒之下将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新公司赔偿其3个月经济损失22500元。
双方未签劳动合同,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从发出聘用通知到撤销聘用通知,仅有7天时间,没有给黄女士造成实际财产损失,黄女士能否要求赔偿?
经一审、二审法院审查最终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新公司与黄女士之间就劳动关系的建立进行了平等自愿的沟通协商,不违反法律规定,黄女士明确接受了新公司向其发出的聘用通知,表明双方就劳动关系的建立已达成了合意,应当按约履行,而新公司以有更好人选单方面撤销了对黄晓岚的聘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黄女士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新公司的不诚信,导致黄女士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应当赔偿黄晓岚的损失。法院按新公司聘用通知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判令新公司赔偿黄女士3个月的损失22500元。
如何应对新公司放鸽子的行为?
1、没有收到正式的offer之前不要轻易向原单位提出辞职。
2、收到面试要求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职。
3、注意保存证据,一旦出现被放鸽子的情况,积极与新公司协商。
4、调整心态,重要的是让自己的职业生涯早日步入正轨,维权是一条漫长的路,一定要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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