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公众的财产利益,破坏了国家金融监管秩序。
2016年以来,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3件59人,部分案件犯罪数额之大、受害人数之广触目惊心。
案例直击
真实案例:2014年9月,刘某国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规定,以江苏某酒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对外吸收公众资金,并于2015年4月在扬州成立分公司设立报单点,由刘某州负责运转。随后,刘某州、李某等人利用扬州报单点及发展的二级团队,以召开酒会、印发宣传册、口口相传等方式,在扬州市广陵区、江都区、高邮市、仪征市等地非法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茅台醇”系列白酒“代购代销+分期返利”投资模式,帮助刘某国公司对外吸收公众资金。
检方查明,截至2016年7月该公司资金链断裂,刘某州、李某已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9亿余元。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刘某国、李某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于2017年8月4日依法对二人提起公诉。2017年11月20日,经法院最终判决,刘某州被判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25万元,李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4个月,处罚金20万元。
套路,套路,都是套路啊~亲!
上述案例中的“订单销售返利模式”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形式。
无独有偶,生活中真是处处有套路。以下,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十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常见表现形式。大家可千万别被套路咯~
非吸常见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
纵观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套路,不难发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以下特点:
主要特点
01
包装花样多
犯罪分子多借助以担保公司、咨询公司等形式,为从事违法活动披上“合法”的外衣,骗取公众的信任。
02
大肆宣传
以派发宣传资料、举办讲座、组织聚会等方式吸引投资者关注。
03
承诺高额回报
针对普通人期望短期投资回报大、法律意识淡薄等弱点,设置三个月、半年等不同期限的投资产品,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诱惑投资人冒险存款。
骗子套路那么多,那我们该如何防范呢?检察官蜀黍为大家献上一份防范非法集资活动的秘笈,快快收下吧。
普法时间
来自散发光芒的检察君!
01
看主体
有权批准从事金融投资业务的,一般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它们的直属机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都是非法集资活动。
特别强调的是,工商营业执照不是行业许可,只是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就是企业的身份证,有身份证并不能保证本人遵纪守法,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只能反映企业的注册时间、注册地等基本信息,并不能说明它就一定是一家遵纪守法的企业,更不能说明它被批准可以集资。
02
看资质
可以根据理财产品性质,给相关监管部门打电话,请专业人士指导分辨:P2P网络借贷、银行机构理财、信托产品信息,致电银监局;支付、外汇等相关产品,致电人民银行;保险及相关产品,致电保监局;现货交易、典当等内容,致电商务部门;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则致电金融办。
03
看来源
街头传单、推介会、免费旅游、短信、电话、QQ、微信、上门推介、熟人介绍…如果你的理财信息来源是从这些渠道来的,切勿轻信。这种采用“一对多”形式、不是针对特定公众而是广而告之的理财宣传,极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
04
看回报
如果声称保本保息、100%保本,您大可直接不予理睬。因为国家有规定,所有理财产品不得承诺保本保息;许诺的投资回报率远远高于银行利率,也请远离。
05
看舆情
“遇事不决问百度”。直接从权威搜索引擎那里搜索理财公司名称,如果发现查询到的内容有如下字眼:骗子、非法集资、风险、举报、处罚、诈骗、不诚信、跑路……那这些公司一定不能轻信,说明存在问题。
最后,检察官郑重提醒: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