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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3日,林志玲发微博通报判决结果:“感谢法律最终还事实以真相,盗用名字的商标被判决无效了。希望这些商家以后能恪守诚信经营的商业道德准则,不要再通过这样不合法的方式误导消费者了”。
其声明显示,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品牌为“林志玲linzhiling”的化妆品,其经营者通过网络、实体店大肆宣传推广和销售该化妆品,更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林志玲的肖像,致使广大消费者和加盟商误以为该化妆品为林志玲经营或代言。但事实上,该商品与林志玲毫无关联。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市场和消费者受到误导,林志玲依法采取了相关法律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应林志玲申请,经审理后裁定对盗用林志玲的注册商标“林志玲linzhiling”予以无效宣告。
该案最后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最终确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侵权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