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被法院宣告死亡之后,亲自立的遗嘱能处理已被继承的房产吗?
2006年,李某作为渔船的船长带着船员到马来西亚附近的公海捕鱼,在作业过程中突然遭遇恶劣天气,渔船被打翻,李某被大浪卷走后失踪,经搜救无果,李某父母和妻子向法院申请宣告李某失踪。数年后李某妻子申请法院宣告李某死亡。
由于李某无子女,李某父母、妻子通过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对李某婚前个人名下的三套房产进行了分割,三人各分得一套。
然而,李某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因此失忆,漂流到东南亚某国。由于其原本知晓该国语言,故未能及时发现其中国人身份,只能到处流浪。李某后来与该国一华人寡妇同居并生下一子。多年后,李某病危,晕迷前立下遗嘱将其全部个人财产交由儿子继承。李某病逝前,寡妇偶然看到当年的新闻报道,经多方联系找到李某父母,李某父母赶到该国确认李某的真实身份并报告了中国驻当地领事馆,领事馆核实李某身份期间,李某病逝。
李某父母带着李某的儿子回国,根据遗嘱将房产还给了李某的儿子,并向李某的妻子提出按遗嘱要求将房产归还给李某的儿子。
李某妻子认为,宣告李某死亡的申请是三人共同提出,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予以宣告,合法有效。李某虽然事实上还活着,但作为一个被法院依法宣告死亡的人,除非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否则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李某无权立遗嘱。而且遗产通过法院生效的调解书分割时,李某和寡妇尚未同居并怀上李某儿子,李某儿子自然不享有房产的继承权。
其实,李某妻子的观点错误。
李某在法院宣告死亡时仍然在世,宣告死亡时间与他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虽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立遗嘱)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遗嘱法定继承)相抵触,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也就是说,李某的房产被法定继承这一法律后果与其遗嘱指定儿子继承财产相抵触,那么,以遗嘱继承为准。也就是说,李某父母、妻子继承房产的行为无效,应当权根据李某的遗嘱,由李某儿子继承房产。如果李某的妻子拒绝返还房屋,则李某的儿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房产。
(以上李某遭遇为虚构,如有雷同,实属不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