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电动车的,注意了!
本次出台的电动车新国标,
属于全文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
凡是达不到要求的,都要被否决!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5 千米
整车质量(含电池)
不得超过 55 千克
须有脚踏骑行能力
电机功率不超过 400 瓦
蓄电池标称电压不超过 48 伏
……
(资料图 / 图文无关)
5 月 17 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的新修订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做出上述规定,该规范从年初征求意见至今已有 4 个月,新的规范,从明年 4 月 15 日起施行。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 / 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 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 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 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 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W
坚持电动车非机动车属性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存在越来越大、越来越重、越来越快的趋势。目前实际使用中部分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超过 40 千米 / 小时,整车重量超过 70 千克。这些产品性能上接近或达到电动轻便摩托车,存在安全隐患。
(资料图 / 图文无关)
为满足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基本出行需求并减少对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秩序的干扰,新标准坚持电动自行车的非机动车属性。
设置 11 个月的过渡期
此外,规范还补充和完善了电动自行车的防火、阻燃、充电器保护等方面的要求,降低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事故的风险,以确保起火后能够延缓车辆燃烧蔓延速度,为人员逃生和外部施救争取更多的宝贵时间,尽可能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规范将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起正式实施。2018 年 5 月 1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4 日为过渡期。
在过渡期内,鼓励生产企业按照规范组织生产,鼓励销售企业销售符合规范的产品,鼓励消费者购买符合规范的产品。
规范正式实施后,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
驾驶 " 超标车 " 可能给消费者
带来什么潜在的法律责任?
" 超标车 " 一旦造成交通事故
由于其部分关键技术指标
超出了电动自行车标准的规定
且动力性能明显高于其他非机动车
在司法实践中会被判定为机动车
从而使驾驶人在事故责任认定
以及后续赔偿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
(资料图 / 图文无关)
例如,2014 年,北京刘先生下班后顺路乘坐同事杨先生驾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撞上王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法院委托鉴定后认为,杨先生所驾电动车在无动力电池的状态下,其质量已达 50.95kg,超出电动自行车标准,符合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判决王先生的轿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12 万,对于刘先生超出交强险的损失,杨先生应承担 55% 的赔偿责任,王先生承担 35%,刘先生自担 10%;假如杨先生驾驶的是非机动车,就只需与王先生承担同等责任。
2015 年,北京的任先生骑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一位步行横过道路的老人撞倒,老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任先生所骑电动车最高时速超 20km/h,超出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认定为机动车,任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当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未获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使等罪对任先生提起公诉。
车辆生产企业误导消费者
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015 年,浙江的徐某某驾驶某品牌电动两轮车,车头与前面行走的行人孙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孙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该车辆质量达到 101.2kg,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鉴定结论为该两轮车辆为二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事故认定书认为,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盲目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其过错行为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在行驶中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盲目行驶,并对前方的道路及行人情况注意不足,对事故的发生其自身过错是主要原因,判决徐某某赔偿给死者家属医疗费、家属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合计 1250565.5 元。
考虑到肇事车辆生产企业在车主手册中已经明确表明其生产的轻便电动车是一种低速安全的环保型工具,其额定载员与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相同,并在掌握骑行要领后可骑上道路,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生产、销售的肇事车辆为非机动车,但对该车辆存在严重超重的问题没有进行任何必要的说明,因此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使得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酌定由肇事车辆生产企业承担 20% 的责任比例,即 250113.1 元。
编辑: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