逢年过节来一杯,朋友聚会来一杯,走村窜户来一杯,葡萄美酒夜光杯......美了心里,却坏了事。
今年8月杨某某受亲戚之邀到县城赴宴,一时兴起喝了少量白酒。当晚其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县城往林口乡方向行驶,途中被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已涉嫌醉酒驾驶。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8 毫克 /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2018年12月25日下午,镇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镇雄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舒甫春参与组成合议庭并担任审判长,镇雄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劲松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认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当庭宣判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杨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普法小课堂
2018.12.27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拘役为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属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即对罪犯实行就近收监关押,时间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2017年以来,镇雄县人民法院共审结66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对64人判处了拘役。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属饮酒后驾驶摩托车、汽车等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途中被查获。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但其行为已对道路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现实威胁,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因此成为刑法惩处的犯罪行为。酒后驾驶以前不是事,现在成了事,成了可能让自己失去名誉、工作、自由的大事,万不可掉以轻心。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驾驶员一定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来源:镇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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