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周内拘留3人,60万元案款已发还!

近期,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攻坚中,不断加大执行力度,2周内将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曹某、赵某、赵某胜3人采取拘留措施。

2015年1月10人,被执行人曹某与申请人竹某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竹某为其提供房屋改建装修施工服务,工程总造价320万元。合同签订后,竹某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完工,履行了施工义务。后曹某支付了部分施工费,剩余60万元一直未付。竹某将曹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竹某工程款60万元。

判决生效后,曹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文书义务,竹某向法院申请执行。门头沟法院执行局受理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曹某在财产状况表内各栏均填写无财产,但财产统查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117273元,且其名下有一辆京牌小客车。

之后,在第一次谈话时,被执行人曹某酒后来到执行局,导致谈话无法正常进行。随后的几次谈话中,曹某拒不履行义务,拒绝按照生效文书要求一次性支付。近日,法官因被执行人未如实申报财产,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将曹某拘留。

在依法对曹某采取了拘留措施后,此时,曹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对自己的行为充满悔意,现场提出可以履行还款义务,当场写下悔过书。拘留期间曹某履行了给付义务,将剩余案款500927元(包含执行费8400元)缴纳至本院。

悔过书上写道:现本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已将欠款全部缴纳,希望法院能够给我一次机会,也希望得到竹某的谅解…

近期,门头沟法院依法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拘留等措施。相关被执行人皆于拘留期间履行还款义务,将60余万元案款缴纳至法院,法院现已将相应案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法官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预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在执行过程中,不少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与执行法官打太极,不申报财产或不如实申报财产,一经发现,法官可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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